國歌法與國旗法在香港的實施

劉山青


 

國歌法議員議案由於建制派反對,無法在立法會進行辦論,但黃碧雲議員提出口頭質詢,政府還是要在立法會作答。國歌法中的所謂「愛國情懷、憂患意識」和「尊重」元素屬個人取態,沒有太大的討論意義。筆者認為社會的關注應是:一,本地立法會否削弱人權;二,收緊原有空間?問題所在是國歌法比國旗法更嚴厲,當中的主要元素更多,而聲音比實物的布置更抽象,因而更難保障上述兩點。筆者估計其對本地的直接影響主要是:一,在小中學推行愛國教育(認同大陸政權,包括其違反人權的作法);二,對網絡自由的影響(即重提反網絡23)。

在《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建議中,政府議案的重要新增豁免為:

a) 為戲仿、諷刺、營造滑稽和模仿目的;(b) 評論時事;(c) 引用。

可惜版權條例原地踏步,未來的國歌法本地立法將限制了「為戲仿、諷刺、營造滑稽和模仿目的」範疇。

例如在版權條例修訂中,香港政府採納了「安全港」概念,減輕了網民的刑事責任。在大陸的《關於規範網路轉載版權秩序的通知》中,「互聯網媒體轉載他人作品,不得對作品內容進行實質性修改;對標題和內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刪節的,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和作品的原意。」這等於完全拒絕戲仿。特區政府在2013年贊成採用「公平使用原則」。這些一國兩制的基本內在矛盾將在未來的國歌法本地立法中重現。(註一)

 

 

國旗法

國旗法在19977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及列入基本法附件三(註二)。行政長官根據《國旗及國徽條例》第3(2)條及《區旗及區徽條例》第3(1)條制訂「關於展示及使用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的規定」(註三),並以文件A401方式立法。但大陸的國旗法規定了中小學升國旗的做法沒有引入香港(註四)。當年,政府被建制派質詢有否抵觸「原意及精神」(註五)。

政府的答覆是:(一)「適當地作出適應化,以顧及內地與香港在制度和實際情況上的差異。」;(二)「不相符之處,本條例須解釋為該全國性法律的特別實施或改編本,並如此實施」。

但是,今天的有一重要分別。因為,人大特別說明,國歌法是針對近年的香港作為「說明還指出,近些年香港發生了一些不尊重國歌的事件,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和社會價值底線」。這便成了立法原意,必會落實(註六)。香港國旗法的罰則為最高五萬元,及3年。其犯罪行為是,「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等方式」即只列出部份,其基本上應接觸到國旗,所以鄭松泰議員被定罪。這點與國歌法明顯不同,國歌法只要求被告在現場,便有機會入罪。未來的國歌法的罰規會否高於「最高五萬元,及3年」將是一個焦點。

 

 

國歌法

第十五條 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註七及註八)。

在原議案中,它只局限在15日拘留,在審議的第4段解釋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後來加上去的,可能是有意針對香港。(註九)這裡所指的公共場合可能包括網上空間,它是真正的網絡23

 

另一個關注點是,國歌法不單要求中小學教唱國歌,它還指明要順帶引入愛國教育。審議結果的報告第三段表明:

「學校不僅應當教唱國歌,還應當將國歌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大家不要忘記,香港的反國教是新一代運動的起點。它培養的骨幹正是後雨傘運動的核心。如果將2012年的反國教運動作為圓的起點,我們可否將國歌法本地立法看作其結論呢?

        在香港,許多人,尤其是港獨份子,在升起國旗奏國歌時或者在球賽等場合,都發出噓聲,或者轉身背向國旗,以表達其不滿和獨立要求。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把國歌法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之後,港區全國人大代表譚惠珠即明確地回答 播放國歌時坐著,行為上已觸犯國歌法。這是非常籠統,可任意加罪,不患無詞的。

 

附註 (本刊發表時從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