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牆是一個合格公民的權利與義務(轉載)

冷焰

 


 

201681日開始,“709事件連續劇式大審判陸續上演。這是中國大陸的莫斯科大審判,然而由於黨媒殃視原本出於恐嚇和瓦解目的的愚蠢報導推動下,最終演變成中國大陸的美麗島大審判,讓被迫潛藏在網路和飯局間的推牆一詞正式進入全民視野,中國大陸大規模公開的政治反對運動就此登上歷史舞臺,為全民廣場革命運動埋下伏筆。

 

2015“709事件發生時,特別是之後許多當事人被迫上殃視認罪時,有人指出中國的民主運動遭遇了滑鐵盧,將長期陷入低潮期。然而,兩年多過去,我們可以看到,這種悲觀的判斷完全背離了事實,正是“709事件的發生,讓胡石根、周世鋒、屠夫吳凎、李和平等人成為凝聚公眾力量的標誌性靈魂人物,獲得了前所未有的人望;中國民間民主力量沒有因為此役大規模消減,相反,正在迅速增強。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勇敢的“709家屬們不妥協的積極對抗,獲得了民間廣泛的同情和認可,她們的遭遇更進一步將極權當局的暴虐本性呈現在公眾面前。

 

網民曾寧的評論被廣泛認同和傳播,他說:“7O9之後,不是極權和權力的強化和加強,而是極權和權力的堅冰崩裂的嘶嘶聲響。7O9所演繹的,是人性完敗極權,是人性的普通、平凡、平常乃至平庸,戰勝了極權主義的高大上。7O9所演繹的,僅僅是極權和權力的後期,極權和權力,僅僅為了滿足於自己丟不起人的臉面,已經搖搖欲墜的虛榮心,和堅決不能輸也輸不起的心態和決絕。

 

學者王江松說:“為了在實體上認定被告的顛覆罪,它們不得不一一羅列被告的種種言行,從而代替被告及其辯護人,直接成為自由民主思想(網民稱之為胡石根思想)的宣傳者,其宣傳的力度、廣度和效果遠遠超過被告及其辯護人一萬倍。

 

“709事件所帶來的積極影響,筆者不在此細論,單說為何推牆是一個合格公民的權利與義務。


一、何為推牆?為什麼要推牆?

何為推牆?以筆者淺陋的見識,推牆即是公民在自然法理框架內秉承天性良知和社會公義,對現行不合理的政治制度和政策進行批判與監督,甚至是公開的政治反對活動,達成對政治制度的改造或重建。

這不是權力之爭,乃是真正的權利之爭。

在筆者看來,所謂牆就是制度缺陷,以及侵害公民權利的政策、法律、行政與執法行為,這些都關係到每一個公民自身的合法權益,因此,需要每一個人起而行之明確發對,非如此不能改善制度,不能保障自身權益,不能推動社會進步。簡言之,推牆是每一人必要的責任。

二、為什麼說你推牆是一項公民權利?

現代政治文明第一準則就是主權在民,公民是國家的主人,因此,公民對國家政治制度和政府政策的制定實施都有建言權、監督權和決定權,有對不合理的政治制度和政策進行批判與反對的權利,即每個公民都有推牆的權利。

約翰·洛克在《政府論》中,把政府看作是必要的惡,明確提出有限政府的概念,強調以基本人權(生命權、財產權和自由權)來為政府行為設置底線,以法治和人民的革命權來抗擊政府強權。湯瑪斯·潘恩認為政府即使在其最好的情況下,也不過是一件免不了的禍害;在其最壞的情況下,就成了不可容忍的禍害

由此可見,政府的合法性必須以保護公民的基本人權為前提,並且國家權力必須受到制度的制約,而這種制度安排除了公權內部三權分立之外,還必須要有外部的公眾輿論監督和民間政治組織力量的制衡。

在民主國家,由於制度設計與法律制定上都允許民間政治組織反對力量的存在,所以,推牆是在法律框架內的行為,政府不可能也沒有能力將推牆者判定為非法分子,不能將他們抓捕、關押、迫害。

相反,專制統治出於對國家權力的壟斷,理所當然要禁止任何反體制的政治活動,禁止對統治者的任何挑戰。所以專制政治的根本問題就是如何禁絕反對派。在專制國家,由於其制度設計本身就是壓迫公眾的,必然要侵害公民權益的,因此,推牆顯得尤其重要。

三、為什麼說推牆是一項公民義務?

無論在民主國家還是在專制國家,政治制度的構建和政策的制定實施,都不可能盡善盡美,所以,為確保公民自身權益,對公權力的批判與監督不僅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必要履行的義務。

如果我們認同公共社會中權利與義務普遍對等原則,那麼一個合格的現代公民,他就必須對社會不公發聲,對不合理的制度說不,明確反對公權力對公民的侵害,因為制度性侵害是非選擇的普適於每一個公民,他不能偷懶讓別人來分擔自己所應承擔的風險,否者他就不是一個合格的現代公民。
如所前文所述,專制國家的制度設計本身就必然在侵害著每一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出於公民自覺,為捍衛自身的權益,每一個人也都有必要去履行變革制度的義務,去承擔自己應受的風險,去推牆。

四、結語

極權出於其邪惡本性,自其誕生之日起,國民就有了顛覆它的天然正義與權利及義務,而且矢志顛覆它的正義力量也隨其誕生,前仆後繼,延綿不絕,直至極權消亡為止,任何妄圖抹黑推牆、剝奪公民自主權的顢頇暴虐政權,都會被滔滔歷史長河吞噬摧毀。自身的權益,每一個人也都有必要去履行變革制度的義務,去承擔自己應受的風險,去推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