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籲人大代表
請全國人大釋法明確酷刑和虐待可訴或修法完善(轉載)
李蔚
全國人大代表:
我是北京市選民李蔚。因被監管人員遭受酷刑和虐待問題,請求你們履行代表職責,向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議案或建議,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被監管人員遭受酷刑和虐待是否可訴釋法或修法完善。
由於不知道任何全國人大代表的聯繫方式,本呼籲只能公開由熱心選民或其他人士轉達。
一、本呼籲源起之背景
(一)個人遭受酷刑和虐待控告無果
2014年我因要求官員公開財產被判刑。2014年8月5日至2015年4月10日在北京市監獄天堂河監區(北京市新安教育矯治所)服刑,由於不認罪,期間曾遭遇酷刑虐待,具體遭遇是:長期每天近12小時被要求坐低矮的兒童座椅、不允許看書、看電視,不允許打親情電話和發家信等酷刑虐待。在遭受虐待期間,本人積極寫信向有關部門反映,雖然沒有接到答覆,但是受虐待狀況在4個月後有了改變。
1.向檢察院駐新安所檢察室投訴無滿意答覆
雖然本人在監獄服刑期間遭遇酷刑虐待,但多次給檢察官寫信和通過獄警轉達約見,沒有回音。直到臨近出獄前1個月,檢察官才接見了我,但也沒有明確處理答覆。
2. 向北京市司法局投訴無滿意答覆
(1)服刑期間寫給北京市司法局的投訴信無答覆
本人在服刑期間曾經給北京市司法局寫平信投訴,但無答覆。出獄後,本人於2015年7月向北京市司法局申請公開對北京市監獄天堂河監區(新安教育矯治所)四大隊原服刑人員李蔚于2014年11月寄給你局的反映受自己受虐待一事的材料處理結果,北京市司法局稱“無法查詢具體的信件辦理材料”。
據此,本人認為,監獄方面可能沒有投遞出該信件。
(2)出獄後向北京市司法局投訴遭受酷刑虐待答覆不滿意
在得知北京市司法局可能沒有收到本人在服刑期間寄出的投訴信後,本人重新向北京市司法局投訴遭受酷刑和虐待。北京市司法局將投訴材料轉至北京市教育矯治局處理。幾個月後,因未收到處理意見,本人先後分別向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教育矯治局提起了針對酷刑投訴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教育矯治局先後就申請公開的事項進行了答覆。答覆稱:由北京市教育矯治局答覆本人。本人反映受到酷刑和虐待的情況不屬實。
3. 向法院起訴不予立案
本人對於處理結果非常不滿意,遂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分兩次進行:
(1)訴北京市教育矯治局政府資訊公開無效
請求法院責令該局在判決生效後立即對原告李蔚反映在北京市新安教育矯治所服刑期間被虐待一事組織深入全面調查,公佈相關證據,作出相應的、公正的處理,並就相關調查和處理情況重新向原告資訊公開。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作出(2015)海行初字第01606號行政裁定書,稱:“李蔚就刑罰監管提出的政府資訊公開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據此裁定對起訴人李蔚的起訴不予立案。”上訴後,北京市一中院以(2016)京01行終263號行政裁定維持一審裁定,稱“刑罰執行是北京市教育矯治局的職責之一。北京市教育矯治局履行的行為屬《刑事訴訟法》授權實施的行為,李蔚對此提起的政府資訊公開訴訟,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2)訴北京市教育矯治局行政不作為
請求法院責令該局在判決生效後立即對原告李蔚反映在北京市新安教育矯治所服刑期間被虐待一事組織深入全面調查,公佈相關證據,作出相應的、公正的處理。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108行初字第483號行政裁定書,稱:“李蔚要求北京市教育矯治局全面調查其反映的在服刑期間被虐待及公佈相關證據並作出處理一事,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據此裁定對起訴人李蔚的起訴不予立案。”上訴後,北京市一中院以(2016)京01行終921號行政裁定維持一審裁定,稱“刑罰執行是北京市教育矯治局的職責之一。北京市教育矯治局履行的是《刑事訴訟法》授權實施的行為,而非行政行為。李蔚就要求北京市教育矯治局全面調查其反映的在服刑期間被虐待及公佈相關證據並作出處理一事,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二)涉嫌違法犯罪幹部遭受酷刑舉報無果
有消息說湖南省甯遠縣幹部王秋平和肖疑飛在雙規期間遭受酷刑,肖疑飛還寫出一本近20萬字的《我的雙規噩夢208天》詳細記載自己所遭受到的酷刑。他們就遭受酷刑提出過控告,但沒有結果。
在雙規和在司法程式中遭受酷刑的幹部包括以上兩人,但不限於這兩人。
(三)其他人員遭受酷刑舉報結果不樂觀
被抓捕的709系列案的所謂在押嫌疑人長沙謝陽律師、維權人士吳淦在見到親屬委託的律師後,都曝出了遭受酷刑的消息。謝陽的辦案律師陳建剛已經公佈了詳盡的、曝光謝陽曾遭受酷刑的會見筆錄,其中有毆打、不讓睡覺,甚至牙膏、牙刷和衛生紙這些基本生活用品都不允許購買等等酷刑和虐待。維權人士吳淦在羈押期間遭遇幾天幾夜不讓睡覺、威脅、恐嚇、基本生活權利得不到保障等酷刑和虐待。吳淦先是在外地被抓捕關押,後轉到北京、天津與李和平、王全璋一同關押。在李和平被抓捕後1個月左右,他的弟弟李春富律師因為李和平發聲又被抓捕,2017年1月12日李春富獲取保回家。家人見到他時骨瘦如柴、精神失常,經北京知名精神病專科醫院北京回龍觀醫院確診為精神分裂。在他清醒時向家人透露,被羈押期間遭遇的酷刑逼供,又被強迫服用不知名藥物。
他們中部分人員通過律師向檢察院提出了對遭受酷刑的控告,但還沒有看到結果。
二、對遭受酷刑和虐待可以提起訴訟的必要性
現實是,關於酷刑和虐待被監管人員的情況,上級對於下級的監督往往流於形式,甚至存在上級領導指使和默許的情況。本人曾分別向公安部和司法部申請它們公開2007年至2014年該部下屬各級監管場所及員警因實施酷刑被控告及處理情況的部分或全部資訊,它們都答覆不存在。
檢察院對於酷刑和虐待的監督效果也不明顯,存在回避和推脫責任的情況。受酷刑和虐待的當事人、其代理律師或近親屬應該有就酷刑和虐待提起訴訟的權利。對於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提起刑事自訴,對於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這不僅是中國政府履行相關反酷刑國際公約的責任義務,也是保障人權的基本要求。
三、請求全國人大代表就反酷刑和虐待提出議案或建議
全國人大代表雖然不是我們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但是應該是選民的代表,聽取和反映選民、群眾的意見應該是你們的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
“第四十二條 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法律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
(一)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
(二)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
第四十三條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解釋要求。”
據此,請求全國人大代表向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議案或建議,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被監管人員遭遇酷刑和虐待是否可訴釋法,或修法完善有關反酷刑的法律符合法律規定。
請求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或建議包含但不僅限於以下具體事項:
(一)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被監管人員遭受酷刑和虐待是否可訴釋法
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被監管人員遭受酷刑和虐待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訴釋法,以明確對於被監管人員遭遇酷刑和虐待後,其本人、獲得其授權或並未獲得授權的親屬、代理律師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期望是:對於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提起刑事訴訟;對於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責令有關行政部門處理。也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造成的身體和精神損害進行賠償。
(二)若酷刑虐待不可訴即修法完善
若現行法律法規不支持被監管人員遭受酷刑和虐待後,其本人、獲得其授權或並未獲得授權的親屬、代理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應修訂《刑法》和《行政訴訟法》有關條款,以有效遏制和反對酷刑與虐待。
(三)明確對於不處理酷刑和虐待投訴的有關部門人員追究刑事和行政責任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追責條款不少,但是有些很難落實,部分原因在於追責條款規定不明確。期望能在法律上明確對於不有效處理酷刑和虐待投訴的有關部門人員追究刑事和行政責任。
雖然全國人大代表不是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但我仍期待您的履職,以不辜負法律重托。
此致敬禮!
北京選民: 李蔚
聯繫電話:13269350956/17090188210
2017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