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立法男士侍产假的一些问题(转载)

 

刘山青

 

立法会《2014年雇佣(修订) 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修订《雇佣条例》的宗旨,是为了使男性雇员有权就其婴儿出生,享有最多3天侍产假,产假期间获得相等于平均日薪五分之四的薪酬。

当局曾咨询劳工顾问委员会的意见,该委员会于20121126日的会议上表示支持。法案委员会在2014510(星期六)听取团体意见,届时有19个团体代表出席和另外的5份意见书。

经验说,政府所提出的法案都是直通车,议员最多只可以争取些小恩小惠。除了一些如银行公会、大律师公会等外,其它民间团体的声音不会影响其结果。无论如何,此法案的制定,关乎普罗大众。

大部份的关注是法案的第15D

15D. 享有侍产假的权利
(1)
男性雇员如符合以下情况,即有权就某婴儿出生,享有侍产假 ——
(a)
他是婴儿的父亲;
(b)
他在紧接放取侍产假前,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及  
(2) (b)
有权就每次分娩放取不多于 3天假期(不论是否连续日子 )
(4)
即使同一胎有多于一名婴儿出生,亦只视为一次分娩。
(5) (b)
不适用于流产个案。

发表意见的团体,不少为政团,但大多没有提交书面意见,这或可反映他们不大认真。让我们看一些书面意见吧。

1.香港空运货站职工会
其副主席在文件中说:『15D 只能让他一生中只享有3天分娩假期。』令人摸不着头脑。原来,他指自己已有2个小朋友,未来最多添丁一个。

2. 明光社
『对于有议员建议将男士侍产假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女同性恋者的伴侣关系,本社认为是鱼目混珠。』

大概,女同性恋者的伴侣可以取到男士侍产假的数量无足轻重。这些纯为意识争论。性小众权益只有在一个开放的社会才受到尊重。香港的外表是一个先进体系,实质十分落后。

立法会法律顾问致律政司的信件表示它关注三个法律问题:

)婴儿如在香港以外地方出生,雇员须提供该婴儿的出生证明书,或任何其它证明文件。

    但,雇主可能无法理解不同的语言和程序的其它文件。一旦诉讼,会引起司法管辖权的相关问题。

) 新增第15H(2)条的"average daily wages"未下定义。何不采取第57章就产假及其它法定权益(就是疾病津贴(35)、假期薪酬(41)及年假薪酬(41C))所使用的草拟方式,即"daily average of the wages"

) 放取侍产假的模式
根据第57章第6条,产假及年假均不得计算作通知期的其中部分。鉴于条例草案中并无类似条文,如以给予通知的方式终止合约,侍产假便可以计算作通知期的其中部分。 :若解雇通知期为七天,雇主可否将正申请侍产假的三天放在其中?

劳福局在二零一四年二月给立法会的文件表示:

(f) 流产及死胎个案 ,据《 雇佣条例 》,流产的女性雇员可享有病假而非产假 。政府建议法定侍产假不适用于流产个案,但适用于死胎个案。』

        其后,它又表示:『法定侍产假的政策目标,是让所有符合资格的在职父亲在婴儿出生前后享有假期, 以照顾婴儿的母亲和初生婴儿。「流产」的定义是「在怀孕2 8个星期内排出不能于产后存活的成孕物体」。』

正如香港中华总商会的意见书:根据政府的粗略估计,港人婴儿的每年平均为4.7万个,若给男性雇员侍产假三天,涉及的雇主开支约为1.2亿。2013年的实质本地居民总收入为2万亿。放寛流产个案对经济做成的影响极之有限。

        笔者认为,排斥流产个案不近人情。流产肯定对妇女带来打击,重则引致抑郁。立法者认以人道和人性进行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