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梁振英心中的「鬼」

吴萱人

梁振英拥行政会议成员名义,于报章发表《兜售23条疑虑。换取政治本钱》为题的支持立法文章,该报编者在引文内将之归纳为五个主要观点,细读内文之后,发现梁文可捉的「心中之鬼」甚多!现试对照一一捉出来。

一、『不立法等于违反《基本法》。』

《基本法》不是全民认受之法,众所周知。特区政府无论在执政前,以至第一个执政五年,均不提立法、或提不出立法日程。便是当局包括中共,对之如履薄冰,恐防国际社会信不过他们一手掌握治权后,可能出现任何损害人权的所为。那么,过去五年,等于特区政府违反了《基本法》?倘若不可以强套,为何现时不匆忙进行立法,便违反了《基本法》?我们将之延至出现一个全民认受的《基本法(修订版)》,及一个全民认受的政府出现之后,才进行适当立法,又有何不妥?

梁某在如是一套《基本法》下,支持立法,是迎上所好,这算捉出他心中第一只鬼。

二、               『当年基本法筹委会谘委皆有民主派及宗教代表,为何其时不大力反对?』

任何不善忘的人,皆知那几个可怜代表,祇是点缀角色,在「举手点票」制度下,定必毫无作用。何况其中有人中途辞职,也有代表席位并非现任宗教首领。梁某提出这点「理据」,心中明知「吃硬」,可算是他被捉出的第二只鬼。他可以据理与现时的「民主派」、宗教领袖辩论,但犯不着硬错配。

三、『不可沿用现有法律,必须另立新条文。』

英据时期的香港,殖民地的恶法如林,本港土共也尝过苦头。现时,当局将这批恶法一篮子收编,换个太上皇的称呼,更献媚太上,无风起浪,自动输诚,一下子把香港打退至自治区不如的地步,变成「特别」保卫国家安全的高危前线「行政区」。梁某心中的另一只鬼,是堂堂人民共和国,要由小小香港来保其性命,逾分和毫无现代政治认知之至。

四、『要求法例「绝对」清楚明白,不切实际。』

梁某在文中所举一般刑事案例之不切比例,固然可笑,但更可笑的是在玩弄「绝对」概念。就所知,有法律界中人要求白纸草案,界定一些可大可小,可此可彼的法律名词,几乎是立法过程的常识。要求如此关系重大峻法,收窄下限为「必不可缺」及严防「宽阔」,免导致香港变为言论死城、信息密室、人权黑域而已;何曾有提及「绝对」?看来,又是梁振英心中自制的另一只鬼。

五、『必须咨询中央;防「高度自治」偷换为「完全自治」』

我们毫不怀疑特区政府事事咨询中央,也不稀奇香港中共地委在密室运作,现时不少在位者是共党人员,祇是梁某漏了咀,再次贫舌而已。但是,梁某大胆提出一个几乎被忘掉的政治危险名词,去提醒「高度自治」的发展疑虑,究竟是何等心态?这只鬼最大,也最危险!

以上,祇是一个平民街坊的看法,而反对就23条立法运动,还待统合力量推进。

写于2002.12.11

(原刊《工友导报》20033月第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