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卫香港新闻自由,反对缠扰法建议!

军行


 

香港现届政府任期尚余最后两年,政制及内地事务局重提法改会11年前的建议,为缠扰行为刑事化进行为期3个月的咨询。

 

法改会在1998年就缠扰行为进行咨询,至2000年提交研究报告,把缠扰行为定义为「在某段时期内针对某人所做的一连串使人受骚扰、惊恐或烦扰的行为」,缠扰者包括情痴、曾是密友的缠扰者、对私营或公营机构服务不满的人、网上缠扰者、黑社会份子等。今天的咨询文件,就采用上述建议作为咨询框架,而且扩大定义至集体骚扰及阻吓合法活动。一旦立法,持续骚扰性的追债、「箍煲」(意「求归和好)、以至传媒不断追访都可能犯法,最高判监两年。这等如是对着新闻自由和新闻工作者等的一把刀。因此咨询文件一出,香港记者协会主席麦燕庭即表示:若政府接受当年法改会的建议、把缠扰行为刑事化,等于将恶法23条「分拆上市」,法改会的定义严重削弱言论自由,即使采访活动可以合理情况作抗辩,但要到法院才能争拗,实时采访已受阻,对新闻采访自由已造成不可弥补的削弱,无法保障新闻采访自由。她坦言,现时言论自由已渐被收紧,再加上缠扰法,只会令人更担心。

 

从历史例子来看,在号称资本主义民主国家的英国,据《苹果日报》1220日报导:缠扰法是新闻界头上一把利刀,英国传媒早已身受其害。英国在1997年订定《免受缠扰法》;到了2002年,已有6,000多宗引用个案,当中不少个案是被人滥用,以阻止记者采访,干预新闻自由。07年英国能源公司引用这「恶法」阻止示威并禁止记者采访,就是极坏先例。

在多方面强烈而有理的反对下,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副局长黄静文在接受《明报》专访时表示,政府对缠扰行为刑事化无既定立场,只是同意立法制约缠扰行为,对缠扰行为的界定、免责辩护,可开放让公众讨论,全都「有得倾」(意即「有得商谈」)

 

为免这份法例通过后会压制新闻、采访和示威等自由,又为免可能有人钻这份法例的文字空隙,而且现时无迫切需要立法,因此应该撤回这次咨询。

                                                                                                2011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