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衛香港新聞自由,反對纏擾法建議!

軍行


 

香港現屆政府任期尚餘最後兩年,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重提法改會11年前的建議,為纏擾行為刑事化進行為期3個月的諮詢。

 

法改會在1998年就纏擾行為進行諮詢,至2000年提交研究報告,把纏擾行為定義為「在某段時期內針對某人所做的一連串使人受騷擾、驚恐或煩擾的行為」,纏擾者包括情痴、曾是密友的纏擾者、對私營或公營機構服務不滿的人、網上纏擾者、黑社會份子等。今天的諮詢文件,就採用上述建議作為諮詢框架,而且擴大定義至集體騷擾及阻嚇合法活動。一旦立法,持續騷擾性的追債、「箍煲」(求歸和好)、以至傳媒不斷追訪都可能犯法,最高判監兩年。這等如是對著新聞自由和新聞工作者等的一把刀。因此諮詢文件一出,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麥燕庭即表示:若政府接受當年法改會的建議、把纏擾行為刑事化,等於將惡法23分拆上市,法改會的定義嚴重削弱言論自由,即使採訪活動可以合理情況作抗辯,但要到法院才能爭拗,即時採訪已受阻,對新聞採訪自由已造成不可彌補的削弱,無法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她坦言,現時言論自由已漸被收緊,再加上纏擾法,只會令人更担心。

 

從歷史例子來看,在號稱資本主義民主國家的英國,據《蘋果日報》1220日報導:纏擾法是新聞界頭上一把利刀,英國傳媒早已身受其害。英國在1997年訂定《免受纏擾法》;到了2002年,已有6,000多宗引用個案,當中不少個案是被人濫用,以阻止記者採訪,干預新聞自由。07年英國能源公司引用這「惡法」阻止示威並禁止記者採訪,就是極壞先例。

在多方面強烈而有理的反對下,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黃靜文在接受《明報》專訪時表示,政府對纏擾行為刑事化無既定立場,只是同意立法制約纏擾行為,對纏擾行為的界定、免責辯護,可開放讓公眾討論,全都「有得傾」(意即「有得商談」)

 

為免這份法例通過後會壓制新聞、採訪和示威等自由,又為免可能有人鑽這份法例的文字空隙,而且現時無迫切需要立法,因此應該撤回這次諮詢。

                                                                                                2011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