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最低工資法保障工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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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署去年批出的外判清潔工人合約中,當中7份要工人每日工作7至9小時,但月薪低於3000元,部份更低至2450元。有立法會議員指清潔工月薪「市價」為5000元,房署的合約只及一半,低得可恥。食環署、康文署的外判清潔工人月薪,普遍亦只有4000多元。樂施會較早前揭發外判清潔工被嚴重剋扣工資,其中在黃大仙下工作的清潔工,每月薪金竟然只有2150元。

 

    上引所揭露的事實,已存在多年,工人們都只好啞忍,間中有工人投訴的,便遭外判工辭退。作為最大僱主的香港特區政府所轄下的許多部門,為了節省開支,將過去直接聘用工人的工作紛紛改為外判,更盡量壓低工人工資,容許外判商再分判給二判、三判、四判……,以致工人被層層剝削。加上失業情況較嚴重,給這樣的無良僱主濫加利用,把大量的極度廉價的勞工壓在社會的底層。與此構成懸殊對照的,是政府高官享有月以十萬計的豐厚薪酬待遇。

 

    社會底層的清潔工人這種悲慘情況,大概是在最近給許多香港報章報道後,迫得特首董建華表示關注,要有關部門採取「嚴格措施」,保障工人的權益,強調政府會儘快制訂最低工資和工時上限。當局也聲言須要在承判合約中列明各種條件以阻止承判商的非法剝削工人,例如列明最低工資金額及最高工作時數,由支票或銀行轉賬付款等。但事實証明,「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承判商或判頭總會有各種辦法,以迫使工人忍受在其應得工資被剋扣,簽假文件、收據給作証明等等;雖然這到底是犯法的行為,使承判商們不無顧忌,但仍然是很少實效的。

 

    最低工資和最高工時等的立法是非常重要、必不應缺的,這仍可能幫助工人防止無良僱主或判頭們的任意剝削搾取,可以依法進行抗爭,以至訴諸於法。世界許多國家在百多年前已有這類立法,《十月評論》一直以來都有這種立法的主張和要求。港府直至今天才被形勢所逼,在許多團體的壓力下,承認有必要制訂措施,但它對違反合約的承判商的「處罰」仍是很溫和的,只是罰款或下年暫停承標等,阻嚇力不足。

 

    當局所必須採取的有效措施應該是:一、各部門的工作不再外判,而由有關單位直接僱用工人工作,從而減少中間剝削等弊害,保障工人權益;二、不能將公營事業私營化;三、立法明確規定最低工資金額;四、立法規定每日8小時工作,原來領取得的工資不減,並須按生活指數上升而增加;五、不能削減社會福利,等等。

 

    在港府宣稱要制定外判指引,訂立最低工資(清潔工人月薪不少於4300港元)之後,引起了一些學者在報章發表文章,指最低工資法「好心做壞事」、「加重失業」、「傷害香港」,等等,他們都是自由市場競爭的主張者,認為失業工人須要爭相接受更低的工資而不理法定的最低金額;僱主如以最低工資僱用較高學歷經驗能力的工人,會使低技術工人失業。但實際上,香港在某一時候要僱用工人的總數和失業工人總數,不會因為是哪類工人去做而有增或減。而由低技術工人做了,社會上的失業工人的總數還不是一樣有增或減嗎?可見那些學者所提出的理據和可能引起的惡果,是令人費解的。真實的因由是最低工資法的設立,會妨失業者亙相壓低工資去爭奪職位,從而不能讓僱主坐收漁人之利,以不斷壓低的工資成本去賺取更多的剩餘價值。因此,上述的學者意見到頭來只會對僱主有利。

                       

                           200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