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人員無法無天,導致法例更換

軍行

 


中國公安人員一直濫用權力,任意魚肉人民,對被拘留者非法地酷刑逼供或藉口財,已成為司空見慣的事,無辜受害的人民數不勝數,慘不忍言。今年月和之間,官方新華社、湖南《三湘都市報》和《北京青年報》分別報道的有關新聞,就是無數事例中最新而駭人聽聞的幾宗。

        一宗發生於廣州。武漢大學生孫志剛受聘於廣州一間時裝公司,因未帶任何證件,被公安帶回黃村派出所,次日晚被送往醫院,兩日後因身體大面積創傷,休克死亡。事後,該派出所3名公安被刑事拘留。廣州傳媒曾經報道,當地警方曾送二千元給孫志剛家屬,但不為家屬接納。事件曝光後,終於由當局設立專案組調查,並且拘捕了當時同病房的8名病人和2名醫護人員。(月14日《蘋果日報》轉引新華社報道)官方報道似乎意圖把毆打致死責任推在醫院11人身上,但看來孫是在送往醫院之前已被打到奄奄一息,那11人與孫並不認識且無仇怨,最多是在公安脅迫下替公安加上最後一擊的。但無論如何,主是公安,應是不爭的事實。

        又據湖南《三湘都市報》報道:現年三十五歲的蕭大淵於今年三月因涉嫌盜竊,被株洲市荷塘公安分局刑偵大隊審查,公安將蕭的衣褲脫光,雙手反扣在鐵椅上,用電棒對蕭的下體電擊七、八次,每次電擊約一分鐘。蕭大淵聲聲慘叫,在極度疼痛下陷入昏迷。公安一直不准蕭舉報投訴,直至被關一個多月後,因傷口潰爛不堪,疼痛難忍,需送院急救,才被當地檢察院發覺,揭發真相。(詳見月22日《蘋果日報》)

        另一宗出現於湖南。今年月10日,湖南《三湘都市報》以《滴血的收容》為題,報道了該省源市收容遣送站(以下簡稱收容站)通過給回扣(回)與派出所勾結「收容」外來人員,並向每被收容者收取500元至800元遣送費後放人的內幕。消息來源是收容站原黨支部書記郭先禮,據他統計,從1996年到02年11月份為止,該收容所利用扣人索錢的手段,已經從一萬多農民身上獲取現金320萬元。其手段是:該站同市火車站口頭協議,火車站派出所和聯防隊員以收容三無人員名義,把經過源的農民扣下來,由收容站接去,每抓農民,火車站派出所可得回扣50元,隊員得5元。「收容站抓來的人,百分之九十九都是些無辜的人」。身上有足夠錢的農民,留下錢後便可離開;不夠錢的,收容站就拍電報到他家要求速帶800元來「自保」接人。家也沒有錢的,就要給站幹活,挑土、搞建設、做磚、種菜等等,卻無報酬。

        這個報道透露,同樣情況在其他收容站(所)也存在:有關負責人「蕭笑華承認,他和外面很多收容所有聯繫,每拉過來一車被收容人員,源收容站要出的成本是2.2萬元錢。」「此前,被《三湘都市報》報道過的岳陽收容站不僅停止了收容工作,而且已經拆掉了舊的收容站。當地民政局的艾科長表示,收容所的基建工作確實『需要改善』」。婉轉地說的「基建工作」,即是指對待被收容人員的工作。)

        郭先禮指出:「收容站的工作是兩套,向政府?報的是一套,自己做的又是一套。政府覺得站長在一線工作,了解情況,也就聽站長的。」(以上報道全部引自《南方都市報》供稿的月19日《北京青年報》)

        但後來,正因為這種黑幕不存在於漣源市等極少數收容站,而且是“天下烏鴉一樣黑”地普遍存在於各地,又發生了孫志剛等慘劇並曝光了,這才引起國務院的關注,檢討1982年月國務院發布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所產生的弊害,那些抓人勒索的收容站人員,就是憑藉這條法例去「依法」行使其權力,實際上是「無法無天」、肆無忌憚地任意妄為的。而其根源則是擁有政治上特殊權力(縱然是起碼的低級政府執法人員也擁有),不受群眾的批評、監督、彈劾、以至撤換。

        在《三湘都市報》刊出了上述報道後的第8天,在溫家寶主持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審議並原則通過了《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草案)》,修改後在20日公布,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1982年月發布的《收容遣送辦法》。《救助管理辦法》「要求,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員,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組織受助人員從事生產勞動。...不得限制受助人員離開救助站。」「《辦法》還明確規定,救助站工作人員應當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有關規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變相拘禁受助人員;不准打罵、體罰、虐待受助人員或者唆使他人打罵、體罰、虐待受助人員;不准敲詐、勒索、侵吞受助人員的財物;不准剋扣受助人員的生活供應品;不准扣壓受助人員的證件、申訴控告材料;不准使用受助人員擔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員為工作人員幹私活;不准調戲婦女。

        違反這些規定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紀律處分。」(引自月23日《人民日報》海外版)

          《辦法》所說的「應當」、「不得」、「不准」,實際上就是已發生的不應該和不准許的情況,這些規定在以前的官方文件中大都應該已有列明。但問題正在於各級地方負責人員的「有法不依」、「知法犯法」、「陽奉陰違」、「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這些引語都是中國官場一直流行的現象),甚至「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使得那些冠冕堂皇、面面俱圓的規定都變成了無用的條文。剛公布施行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中的「不應該」、「不得」和「不准」事項,將來也難避免或多或少會有類似的結果,儘管它列有違反這些規定的追究責任條文。這是由於上面指出的政府工作人員任意妄為的根源依然存在的緣故。

                      2003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