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反对23条立法

                      本刊评论员

 


         先制造民意假像

    在23条立法咨询档公布了几个月后,为要替强行立法制造有利条件,保安局便急急编制出23条立法意见汇编,发表后大受社会各界抨击,指责它为达目的,不惜歪曲民意,错误百出,把人所共知的重要反对意见团体(如大律师公会、民主党和宗教界团体等)都编入「未能辨定」的第3类中,陈日君等也指责没有把他们的反对立场列入《汇编》内。(1)

    保安局长为这些错漏百出公开道歉,但说是无心之失与电脑出错。民间人权阵线表示不予接受,认为她根本没有认真考虑市民的意见;他们并公布有26份被错编为「未能辨定」的意见书,以及13份不被纳入《汇编》的名单。(2)

    这样地制造民意的做法,反映出当局并没有咨询和尊重真正多数民意的诚意。也因此,法律界立法会议员吴霭仪指责港府歪曲历史、制造大多数市民支援立法的假像,压制反对声音。另一位前大律师公会主席李志喜表示,许多支援立法的市民根本不了解立法内容,应将被归入「支持」的意见看成「未能辨定」,再将「未能辨定」的意见看成「反对」,才反映真正民意。

          一意强行立法

    保安局草拟的《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蓝纸草案》于2月14日刊宪,12日后即提交立法会首读和二读,以图全速在今年6月底以前通过,7月1日起施行。这些做法显示坚决拒绝了真正大多数市民和民间团体反对立法的意见。而退一万步来说,即使立法,也必须先公布有具体条文的白纸草案,充分咨询港人意见,使能有足够时间研究讨论,并根据多数意见修改后,才提交香港全民公决;却绝不应草率匆促地赶快由「保皇」势力稳操多数票的立法会「盖章」通过实行。但今天看来,当局已决心一意孤行,不会遵循我们指出的上述正当途径去做了。这是必须加以严正指责和反对的。

    上述的蓝纸草案,尽管把一些罪行的范围比咨询档的稍为收窄了,但仍拒绝了广大市民和民间团体的批评意见,而保持了重要基本原则上损害市民自由权利的条文,其中很重要的问题包括有:

    损害市民各种自由的条文举例

    1. 虽然「管有煽动刊物罪」条文已删去了,但却保留了「处理煽动刊物罪」,包括印制、发行、输出煽动性刊物,「有煽惑意图」一词的定义太广,煽而不动也可以言入罪;当局拒绝将保障言论自由的《约翰尼斯堡原则》纳入草案,又拒绝写入可用公众利益作为抗辩的理由,这些都对言论、出版及新闻等自由造成重大威胁和损害。

    2. 颠覆罪及分裂国家罪的有关条文并未能充分保障和平集会和提出主张等自由;咨询文件3.7段曾承诺对这些自由权利会有「足够及有效的保护」,但草案已没有这些承诺了;港府高官曾一再坚称,「严重犯罪手段」并不包括非法和平示威或集会等行为,但草案条文未有这样的明确界定,以保障有关的自由权利。这就使当局将来可随意入罪。香港市民如果支持大陆民运对中央的批评而举行和平集会、游行,而被中央政府定性为危害国家稳定的话,参加的香港市民就可能被控犯下颠覆罪了。而在「颠覆罪」中,仅仅被认定为「恐吓」中央政府,便会构成犯罪。

    3. 草案对叛国罪的条文,包括指「怀有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战争中的形势的意图」。这所谓「意图」,并非根据明确的损害行为,而只是凭控方推测作出的;「公敌」的定义包括「交战的外来武装部队」,换言之,如果中央将来与台湾交战,任何行动或协助台湾的行为都有可能成为叛国罪。条文对「协助」公敌的涵义不作明文解释,也坚拒加入人道援助作为豁免或答辩理由,这将很不利于被告。

    4. 草案对新闻界要求收窄《官方机密条例》以确保新闻自由,并没加以理睬。草案反而包括,如果有关资料是泄露者从公务员等方面取得但不知道未经许可或以犯罪手法取得,便属犯了泄露国家机密罪。这种限制资料发放的条文,在现时资讯发达的文明社会内,是令人无法接受的。假如是符合公众知情权的利益,比如揭发政府的违法或非法行为,或者有关资料因已被广泛流传而再无秘密可言,实无理由控以「泄露国家机密罪」,否则也会对新闻、出版自由构成巨大威胁和损害。上引的李志喜大律师又指责:政府推出的小册子误导市民,例如在「窃取国家机密」罪中,小册子说「金融资讯流通绝不会受阻?」,但实际条文却没有这样列明。(3)

       闭门缺席审讯新机制

    5. 草案扩大保安局长的权力,不经法庭便可取缔被指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本地组织一经被取缔,任何人如身为其干事或成员、继续管理该组织,参与该组织的集会或向该组织作出金钱或其他形式的援助,均属犯罪。这就是说,被告可以是在没有任何犯罪行为,而只是行使其结社、集会或对该组织施以援助的自由,就已经犯法,最终可被判刑3年。此外,草案条文并没有详列取缔本地组织的罪证基础。草案规定,终审法庭可在上诉人或其律师缺席的情况下进行聆讯。这将使被取缔组织不能获知取缔理由的细节或证据,极难上诉,上诉机制等同虚设。大律师公会主席陈景生批评,把上诉机制决定权交予首席法官,是把司法机关政治化;(4)大律师公会则忧虑这会令法官沦为「政治工具」。前高院首席大法官杨铁梁也认为,这种忧虑「不是无道理」。(5)

    草案仍然保留了员警有权毋需法庭手令便可入屋搜查的条文。这对于市民的平常家居生活和私隐权是一大威胁,担心随时有员警(特别是在午夜或以后)破门入屋搜查。连杨铁梁都直言「惊惊地」,「不是几安乐」,其他一般市民的惊恐不安便可想而知了。

    以上引述的草案条文表明,它对于香港市民长期所享有的言论、出版、新闻、示威、游行、集会结社、人身保护等基本自由和权利,都构成重大的威胁和侵害。因此,这一蓝纸条例草案是不能接受的;民间人权阵线等许多团体已经严正地要求港府把草案撤回。如果当局一意孤行,又得到立法会内保皇党派的多数票通过,则广大市民便需继续反对到底,并争取政制民主化,不把选举新的立法会或区议会议员的票投给这些保皇党派候选人,而投给真诚地为市民争取民主、民生权益的候选人。只有终于争取到政治民主化,才能制定出真正有利于绝大多数港人的法律,保障港人的民主、自由权利!

 

    2003年3月10日

 

1 2月6日《明报》。

2 2月8日《明报》。

3 2月15日《明报》。

4 2月27日香港《经济日报》。

5 2月30日《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