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反對23條立法

                      本刊評論員

 


         先製造民意假像

    在23條立法諮詢檔公佈了幾個月後,為要替強行立法製造有利條件,保安局便急急編制出23條立法意見彙編,發表後大受社會各界抨擊,指責它為達目的,不惜歪曲民意,錯誤百出,把人所共知的重要反對意見團體(如大律師公會、民主黨和宗教界團體等)都編入「未能辨定」的第3類中,陳日君等也指責沒有把他們的反對立場列入《彙編》內。(1)

    保安局長為這些錯漏百出公開道歉,但說是無心之失與電腦出錯。民間人權陣線表示不予接受,認為她根本沒有認真考慮市民的意見;他們並公佈有26份被錯編為「未能辨定」的意見書,以及13份不被納入《彙編》的名單。(2)

    這樣地製造民意的做法,反映出當局並沒有諮詢和尊重真正多數民意的誠意。也因此,法律界立法會議員吳靄儀指責港府歪曲歷史、製造大多數市民支援立法的假像,壓制反對聲音。另一位前大律師公會主席李志喜表示,許多支援立法的市民根本不瞭解立法內容,應將被歸入「支持」的意見看成「未能辨定」,再將「未能辨定」的意見看成「反對」,才反映真正民意。

          一意強行立法

    保安局草擬的《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藍紙草案》於2月14日刊憲,12日後即提交立法會首讀和二讀,以圖全速在今年6月底以前通過,7月1日起施行。這些做法顯示堅決拒絕了真正大多數市民和民間團體反對立法的意見。而退一萬步來說,即使立法,也必須先公佈有具體條文的白紙草案,充分諮詢港人意見,使能有足夠時間研究討論,並根據多數意見修改後,才提交香港全民公決;卻絕不應草率匆促地趕快由「保皇」勢力穩操多數票的立法會「蓋章」通過實行。但今天看來,當局已決心一意孤行,不會遵循我們指出的上述正當途徑去做了。這是必須加以嚴正指責和反對的。

    上述的藍紙草案,儘管把一些罪行的範圍比諮詢檔的稍為收窄了,但仍拒絕了廣大市民和民間團體的批評意見,而保持了重要基本原則上損害市民自由權利的條文,其中很重要的問題包括有:

    損害市民各種自由的條文舉例

    1. 雖然「管有煽動刊物罪」條文已刪去了,但卻保留了「處理煽動刊物罪」,包括印製、發行、輸出煽動性刊物,「有煽惑意圖」一詞的定義太廣,煽而不動也可以言入罪;當局拒絕將保障言論自由的《約翰尼斯堡原則》納入草案,又拒絕寫入可用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的理由,這些都對言論、出版及新聞等自由造成重大威脅和損害。

    2. 顛覆罪及分裂國家罪的有關條文並未能充分保障和平集會和提出主張等自由;諮詢文件3.7段曾承諾對這些自由權利會有「足夠及有效的保護」,但草案已沒有這些承諾了;港府高官曾一再堅稱,「嚴重犯罪手段」並不包括非法和平示威或集會等行為,但草案條文未有這樣的明確界定,以保障有關的自由權利。這就使當局將來可隨意入罪。香港市民如果支持大陸民運對中央的批評而舉行和平集會、遊行,而被中央政府定性為危害國家穩定的話,參加的香港市民就可能被控犯下顛覆罪了。而在「顛覆罪」中,僅僅被認定為「恐嚇」中央政府,便會構成犯罪。

    3. 草案對叛國罪的條文,包括指「懷有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戰爭中的形勢的意圖」。這所謂「意圖」,並非根據明確的損害行為,而只是憑控方推測作出的;「公敵」的定義包括「交戰的外來武裝部隊」,換言之,如果中央將來與臺灣交戰,任何行動或協助臺灣的行為都有可能成為叛國罪。條文對「協助」公敵的涵義不作明文解釋,也堅拒加入人道援助作為豁免或答辯理由,這將很不利於被告。

    4. 草案對新聞界要求收窄《官方機密條例》以確保新聞自由,並沒加以理睬。草案反而包括,如果有關資料是洩露者從公務員等方面取得但不知道未經許可或以犯罪手法取得,便屬犯了洩露國家機密罪。這種限制資料發放的條文,在現時資訊發達的文明社會內,是令人無法接受的。假如是符合公眾知情權的利益,比如揭發政府的違法或非法行為,或者有關資料因已被廣泛流傳而再無秘密可言,實無理由控以「洩露國家機密罪」,否則也會對新聞、出版自由構成巨大威脅和損害。上引的李志喜大律師又指責:政府推出的小冊子誤導市民,例如在「竊取國家機密」罪中,小冊子說「金融資訊流通絕不會受阻?」,但實際條文卻沒有這樣列明。(3)

       閉門缺席審訊新機制

    5. 草案擴大保安局長的權力,不經法庭便可取締被指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本地組織一經被取締,任何人如身為其幹事或成員、繼續管理該組織,參與該組織的集會或向該組織作出金錢或其他形式的援助,均屬犯罪。這就是說,被告可以是在沒有任何犯罪行為,而只是行使其結社、集會或對該組織施以援助的自由,就已經犯法,最終可被判刑3年。此外,草案條文並沒有詳列取締本地組織的罪證基礎。草案規定,終審法庭可在上訴人或其律師缺席的情況下進行聆訊。這將使被取締組織不能獲知取締理由的細節或證據,極難上訴,上訴機制等同虛設。大律師公會主席陳景生批評,把上訴機制決定權交予首席法官,是把司法機關政治化;(4)大律師公會則憂慮這會令法官淪為「政治工具」。前高院首席大法官楊鐵梁也認為,這種憂慮「不是無道理」。(5)

    草案仍然保留了員警有權毋需法庭手令便可入屋搜查的條文。這對於市民的平常家居生活和私隱權是一大威脅,擔心隨時有員警(特別是在午夜或以後)破門入屋搜查。連楊鐵梁都直言「驚驚地」,「不是幾安樂」,其他一般市民的驚恐不安便可想而知了。

    以上引述的草案條文表明,它對於香港市民長期所享有的言論、出版、新聞、示威、遊行、集會結社、人身保護等基本自由和權利,都構成重大的威脅和侵害。因此,這一藍紙條例草案是不能接受的;民間人權陣線等許多團體已經嚴正地要求港府把草案撤回。如果當局一意孤行,又得到立法會內保皇黨派的多數票通過,則廣大市民便需繼續反對到底,並爭取政制民主化,不把選舉新的立法會或區議會議員的票投給這些保皇黨派候選人,而投給真誠地為市民爭取民主、民生權益的候選人。只有終於爭取到政治民主化,才能制定出真正有利於絕大多數港人的法律,保障港人的民主、自由權利!

 

    2003年3月10日

 

1 2月6日《明報》。

2 2月8日《明報》。

3 2月15日《明報》。

4 2月27日香港《經濟日報》。

5 2月30日《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