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局無理擇控和平遊行人士

                         振言

 


    香港回歸後,欽點的臨時立法會恢復了95年已修訂、刪改了的部份《公安條例》,更規定授權警方可用「國家安全」等為名,事前審查遊行集會,甚至不予批准,限制市民的香港遊行、集會等自由權利。最近,警方拘控了學聯兩名成員馮家強和盧偉明以及「四五行動」梁國雄,首次引用有關《公安條例》進行起訴。這宗案件向港人和國際社會展現出《公安條例》反民主的本質和作用,顯示?港府實行逐步收緊市民一向享有的遊行、集會等自由。

       選擇性政治檢控無理

    根據警方資料,1998至02年10月,共有527宗沒有通知警方的集會遊行,而參加的市民多到無法統計。但現在只選擇上述3人來控告,目的明顯是針對四五行動和學聯,這是被控告的示威者在法庭上答辯時指責當局的。

    示威者又指責:《公安條例》要求示威者於遊行前7天通知警務處長,先取得「不反對通知書」,並規定給予處長反對的權利,是侵犯「集會及遊行自由」,7天通報期亦過長。

    總裁判官李瀚良在判詞中雖然回應,說警務處長可接受少於7日的通知,若反對亦須表明理由;但他仍然批評:「控罪本身帶政治性質,本席有好大疑問是否交由法庭處理」。(11月26日《明報》)

    他也「質疑由99年至今共有300多宗少於7天通知的集會,當局都沒有檢控。」這等於說,這案件具有政治性選擇性,法庭是不應審判的。但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對此質疑並不能正面而有理由地回答,只是「此地無銀三百兩」地重申,「檢控並非政治迫害」,又強調「我看不到不在法院處理,可以怎樣處理?」(見12月4日《明報》論壇載時事評論員吳志森題為《公安法政治控罪,梁愛詩須回答》一文)

    即使是這位獨立的時事評論員,也在他的上引文章中指出:「如果當時政府官員沒有公開說謊,按照他們所說的表面解讀,7天前通知警方只是為了防止遊行示威出現混亂的手段,是一種技術性的規定,而……沒有7天前通知警方,至多是技術犯規,若因此而引起混亂,才應構成犯罪。」這就非常客觀有理地批駁了當局的無理檢控,回應了李瀚良法官不應由法庭檢控的質疑。

    示威者又指出:警務處長可基於「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理由反對遊行,有關概念太含糊,對警權缺乏制衡。

    對此,主理的法官也認為:「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眾安全」等字眼根本很難準確規範,尤其是「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以上引述的法官意見,俱來自11月26日《信報》報道)

          和平遊行無罪

    總裁判官判定:「在整個事件中,沒有任何人有暴力的意圖,實際上也沒有暴力行為,本席認為這是一個和平的遊行。」

    而和平的遊行、集會、示威,則不但不是犯法,且更是當局必須加以「確保」,這是特首在5年多以前如此公開承諾的:「必須確保市民日後仍依舊繼續以和平合法的方法,舉行遊行示威。」(董建華於1997年4月17日,以候任行政長官身份在報業公會頒獎禮上作出上述承諾。)(引自11月26日《明報》)除非他詭言說他以前只是指「合法」的遊行示威,而當日的遊行則沒有照規定於7日前通知,因而是不合法的。如果這樣,就是企圖以技術性問題否定人權公約和基本法對保障自由權利的原則性規定。如果特首97年的承諾不用事實、行動來實現,則他不久前信誓旦旦地公開說,這次的23條立法絕對不會減少市民已享有的自由人權,又會有什麼價值!

    然而,儘管李瀚良法官有上引這樣的批評意見,但他仍必須執行法律的規定和法庭的職責,判3被告「有罪」,但「輕判」各簽500元守行為3個月,兼留「案底」;他並且要替當局多方辯解。這又一次說明,法庭是統治者打壓異己、限制市民基本權利的政治工具,不能超然獨立的。這也揭破了官方今天說23條立法將有法庭把關的論據;到那時,法庭仍然是當局同樣的政治工具。

    《明報》在上述的報道同時,也在其社評中表示:「我們同意總裁判官李瀚良的觀察,這宗和平集會完全沒有影響公眾秩序,律政司根本不應該提出檢控。」「僅僅因為集會組織者未有依照法例的技術規定——事先提出申請,便對和平集會提出檢控,明顯不符合公眾利益。律政司應該虛心聽取法院的批評,重新檢討這方面的檢控決定,而最徹底的解決辦法則是修改法例」。《明報》社評所指應予修改的法例,就是惡法《公安條例》,它使港府及其律政司在這次檢控3人中自暴其醜,也是自食其惡果,進一步喪失廣大市民對當局的公信力。

    當局拘控3人也是一個惡訊號,表示將有更多更嚴厲的打壓市民和收緊自由人權的言行,以威嚇一般市民不再去運用其應有的權利。警方在不久前再拘捕及起訴四五行動成員劉山青和前線成員陶君行,就是具體的表現。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月前承認「已加強注視(非法集會)」,又是壓制集會自由的警號。當局選擇這5位人士來檢控,就是想先擊敗敢於時常起來反對當局倒行逆施的積極戰士。

    由此向港人啟示了,今天特別變本加厲地要壓制市民自由人權的23條立法,比之《公安條例》更嚴苛、更全面、更兇惡,也因而更加激發起市民的普遍、強烈反對。要阻止統治者肆無忌憚地剝奪市民的自由權利,唯有廣大市民齊心起來表現其力量,才有可能!

    200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