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軍車壓死韓少女事件與駐韓美軍地位協定

                        趙京譯

 


    6月13日,在韓國全土狂吹世界盃足球賽的氣氛中,駐韓美軍第二師第四十四工兵連所屬的運輸用裝甲車在道路上壓死兩個14歲的中學生少女。6天之後,第二師司令部公佈了一個簡報,稱「事故發生在與韓國軍隊進行戰術評定的共同訓練中。當時車輛時速為8-11公里,駕駛員沒有注意到那兩個中學生。」

    這是一個遲早會發生的事件。事發地點的單行車道最寬處也只有3.3米,黃線外的人行道只有30-40公分。附近住民證實:「大型車輛通行時,人行道上有人時通常要開車到車道中線外。」「有好幾次為了避開車輛,只好跳到道路邊的田地裡。」據加油站的店員介紹,美軍車輛一般以時速五十公里迅速「疾走」,而造成事故的裝甲車寬達3.65米,超過車道寬度,怎能不出事?

    美軍對於住民的證詞否認不顧,其公佈的簡報明顯違背事實。為此,民主律師協會進行了獨自調查,於7月3日發表結果,提出許多疑問。一、第二師6月19日公佈調查結果時,說韓國警察、韓國憲兵隊也參與了調查,但只有美軍醫生被通知參與調查;二、裝甲車時速16公里的剎車距離不會超過一米,但從兩個少女被壓死的現場毛,剎車距離遠大於一米,裝甲車至少時速在30-40公里以上;三、事故發生時,是否正遇上對面開來的別的裝甲車?因為在造成事故的裝甲車一米遠處,還停有另一輛裝甲車。

    更讓韓國民眾激憤的是所謂駐韓美軍地位協定(注*)。按照此協定,公務時的美軍士兵犯罪事件的裁判權由美軍行使。駐朝美軍司令7月4日發表聲明道歉,並於7月5日逮捕了肇事的兩名士兵,表示盡最大努力與韓國的法務部合作。不過,這兩名士兵以「感受到威脅」為名拒絕到漢城地方法院受審。

    1967年地位協定生效以前,不存在關於美軍犯罪的統計。從67年到98年之間,有50,082件美軍犯罪事件,涉及56,904名美軍人員。協定第二十二條規定駐美軍的犯罪刑事管轄權廣泛地屬於美軍當局。只是在2000年末才改訂第二十二條的一部份,把殺人、強姦、拐騙、麻藥等重大犯罪的管轄權「讓渡」給韓國當局。實際上,70%以上的常見犯罪(盜竊、行兇、交通事故等)仍然由美軍管轄,而所謂「公務中」(只要美軍出具證明即可以認定為「公務中」)的犯罪,則依然維持不變由美軍管轄。正是這個不平等的出賣韓國主權的條約,為美軍從制度上設計了不限地帶,阻礙了對美軍犯罪的處罰。美軍從來沒有公正地審判過自己的犯罪人員。

    這一次,韓國民眾動員起來,參加了四次「普遍國民大會」,在市政府和第二師司令部前示威,要求美軍引渡犯罪士兵,要求修改地位協定,要求美軍撤出朝鮮半島。

 

(趙京譯自新時代社《橋樑》周刊2002年7月29日號轉載的韓國報刊。)

 

*:參照《十月評論》2000年第4期的簡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