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惡法 必須修改!
軍行
特區政府以違反《公安條例》罪名拘控學聯代表,進一步激發出反對公安惡法的鬥爭,要求加以重大修改。香港各界人士(包括大律師公會)所齊聲譴責的主要錯誤是:
一、現行的《公安條例》,在97年臨立會修訂後,規定港人在公眾遊行或集會舉行前必須得到警方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遊行人數不超過30人、集會人數不超過50人的,可予豁免)。
這就授予警務處長以批准權,是95年實行的《公安條例》所沒有的,表明回歸後警方在這方面的權力反而是大大膨脹,有權剝奪市民的應有遊行、集會權利。而且,97年的臨立會修訂,對於警方反對及禁止遊行和集會的「理由」還增加了「國家安全」以及「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兩項,亦即增加了剝奪市民有關權利的更多藉口。
二、規定遊行集會須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這個時限太長,既無必要,實際上只是要障礙遊行集會的進行,對於許多突發的緊急事件需要盡快舉行的遊行集會,將受到不必要的阻礙。例如工會因追討欠薪等而急需舉行的集會遊行,便會因這種規限而延誤。如果不是7日通知而急需遊行集會,警方便有藉口視之為「非法」,並加以控告。
三、條例規定,被指控為「非法集會」的組織者和參加者的最高刑罰是判監5年。這是非常嚴厲而絕不合理,違反《國際人權公約》甚至《基本法》的。保安局長以這項規定早在1967年已引入來作辯解。但當時是港英殖民地統治,香港的「左派」響應國內的「文革」運動,在香港進行反英暴動,以武力對抗英帝國主義者。港英這種鎮壓條例是反動的。歷史已過去了30多年,香港在回歸後已成為「社會主義」中國的一部份,港人已被宣傳是「當家作主」了,而且事實上,警方也宣稱已有6,000多宗遊行集會,幾乎都是和平進行的。保安局長以上述「理由」作辯護,等於無視了當時與今天的極大不同情況,又等於肯定了當時這樣規定也是需要和合理的,因而堅持要效法英帝的殖民地政府鎮壓中國人民的殘酷手法,繼續採用來對付港人。這樣的苛例如不加以改變,就是要死硬堅持錯誤,拒絕任可正確、合理的批評意見。
但是,以保安局長為代表的回應,一方面,是發動親政府的社團起來響應它的堅持絕不修改公安條例,連大埔兒童合唱團也表態反對修法,而且,「其中部份團體的負責人,根本不知道所屬組織向立法會交遞交了(反對修法的)意見書(11月18日《星島日報》報道);另方面,在表示要諮詢公眾意見的同時,卻急不及待地向立法會突然提出動議,要立法會通過保留《公安條例》中有關規管公眾遊行及集會的條文,企圖籍助於立法會中親京保皇派佔了多數的優勢,以「快刀斬亂麻」的行政手段,壓平民間的反對聲音和訴求,玩弄假諮詢(實則至今仍未發出定期諮詢的文件)真獨裁的把戲。
即使立法會的多數議員完全漠視民間強烈的反對惡法和普遍的要求修法的訴求,在延遲一個月之後「照單全收」港府的動議草案,通過如儀,但民間這些反對和訴求是不會就此罷休,而會不斷提出意見,進行抗爭,直至獲致合理修改為止的。港人需要迫使當局就修改公安條例公佈綠皮書,定出期限進行、全民討論最後由立法會根據港人多數意見作出修改。而大律師公會所提出的如下5點修訂《公安條例》方案,則可作為港人討論時的重要參考:1、參與未有知會警方的和平集會及遊行的市民,最高判監5年的條文應予取消;2、組織集會者的最高監5年規定應改為只限罰款;3、集會通知期7日應改為48小時;4、對集會附加條件由警方決定應改由法官決定;5、遊行人數30人或以上及集會人數50人或以上,應改為100人以上。
200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