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貿社會條款與社會反抗
——社會運動如何抗衡世貿組織等國際機構的攻勢
霍爾曼
要求把社會、環境和保障民主的條款納入世界貿易關係的呼聲,主要是來自北方國家和僱主聯會。此外,來自工會和其他社會組織、非政府組織,也加進一把聲音。
形成主張〔在貿易協議中加入〕社會條款的議論,主要有兩類來源。第一類是來自所謂「社會大傾銷」的意識(所謂「不公平競爭」),即認為南方國家由於具有低工資和落後的社會保護制度,因此較諸北方具有著殊不公平的競爭優勢,所以要用徵稅等方式來將之消除。
更有些人迅速地把「社會大傾銷」看作為造成工業國家失業趨勢的主要成因。在北方,最備受低工資入口產品影響的經濟部門(如紡織、成衣、皮革)的僱主,多會贊成社會條款。
至於同樣主張社會條款的工會和人道組織,它們最主要的用意,是使到由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所界定的最基本的社會權利保障(工會權利、廢除童工等),得到強制性的施行和遵守。事實上,正是發展中的國家,會是首當其衝,被要求寫入社會條款。
來自「國際自由工會聯合會」的倡議,更堅持社會條款具有如下的雙重目的:必須尊重人權;防阻無恥的公司取得競爭優勢。
「環境條款」發揮完全相同的作用,目的是防阻不符合維繫環境循環管理的產品、服務和生產程序的買賣貿易。
並隨著社會條款和環境條款而來的,是民主條款,用意是處罰不尊重最基本人權的國家,把這些國家置於國際市場的裁判。
工會組織和人道組織對於童工遍行全世界尤其不可忍受,它們提議設立某種國際社會基金或某種支援銀行,經費來自向違反「國際勞工組織」條款的國家徵收關稅,以回饋到這些國家,用作發展計劃。
鑑於「國際勞工組織」並無制裁的機制,所以一些國際工會組織建議前者和「世界貿易組織」共同設立一個聯合諮詢制度,以在有需要的時候,對違規的國家施行報復性措施。
破「不公平競爭」之神話
在這些提議和辯論之中,涉及了許多問題,有需要加以釐清。尤其是對於那些在南方、北方及東方進行國際團結支援工作,社會改造工作,回應工人及民眾的共同利益等工作程序中活動的個人和團體,更是這樣。
我們對失業和業務遷移,該怎樣抗爭?我們該怎樣維護、怎樣加強社會基本權利、結社自由、談判自由?怎樣禁止童工……?在「世貿組織」包庇下進行的貿易制裁——主要是針對第三世界國家的——能夠為解決問題帶來公平、公正和充份的結果嗎?
在當今全球力量關係的架構下,引進社會、環境和民主的條款,會否令工人和人民百上加斤呢?
真正的辯題,乃在於干預和條件性。一些工會組織擁戴為了達到社會目的而運用社會干預或經濟保護主義的權利,以此來對待容忍社會大傾銷、不遵守「國際勞工組織」規範的南方和東方國家。
不過,對於誰該為北方、東方和第三世界的失業和貧困負有實在的責任這點,社會條款這類措施會不會犯有把原兇掩蔽起來之弊呢?也即是,把財雄勢大的金融集團和經濟集團(尤其是那些跨國公司)遮蔽起來。我們會不會不明智地助長了經濟保護主義,令所謂發展中國家蒙受其害?對那些令第三世界普遍貧困必須負有重責的北方機構——不管是金融性的(國際貨幣基金會、世界銀行)、經濟性的(世界貿易組織)或政治性的(七大工業國集團)機構——我們會否犯有替它們掩飾之弊?
還有,由這種態度而挑起的競爭,或加速工人間的競爭,不是會令來自不同經濟部門、不同地區、不同國家之間的工人不和嗎?
這又回到我們的基本問題來:處在今天的我們,該怎樣增強南北兩地間的工人、工會、社會組織和民眾之間的團結?我們發展這種團結的目的,是為了什麼?
必須聯結勞工成本的單位——生產力,來看待與低勞工成本相提並論的社會大傾銷(「不公平競爭」)。
在南方、東方(也包括北方),當地生產者之間的工資成本之差異,是和低生產力水平相結合的。其水平比諸跨國公司或它們的轉承包商所達到的生產力水平,遠要低出許多。所以,光談什麼「不公平競爭」,只有百害而無一利。
對產地商來說,低工資在本質上正是反映了生產力水平的差異;任何關稅(關口稅)或非關稅措施(入口配額限制)只是用來削減南方國家的銷售。假如用一刀切的方式把工資成本拉平,便勢有可能把南方諸國全盤消滅掉。
反過來說,Nike和Adidas之所以把99%的生產線移到亞洲,這很清楚的,乃是由於付給亞洲工人的可憐工資,輕而易舉的就能蓋過了高生產力水平。跨國公司和轉承包商之間的關係(尤其在第三世界),顯彰出這些跨國公司對社會大傾銷需要負上的責任。轉承包商需要負擔生產的風險,他們是制度性的逼著要尋求最低的成本。這樣一來,便形成頻繁地轉移生產地域。而在同時間,跨國公司又每每向工會活動訴諸威脅、恫嚇和壓迫的手段。出於同一理由,轉承包商被逼要違反當地法例和「國際勞工組織」的規範,哪怕Nike和其他全球公司採用有「良好行為法則」。
當我們議論社會、環境和民主條款時,必須顧及經濟、政治和機構方面的來龍去脈,不能在資本全球化的語意之外(即是「不包括」全球化)來說。資本之全球化,主要由巨大的產業集團——尤其是三合國(歐盟、北美洲和日本)的跨國公司之間的殊死競爭表現無遺。跨國公司——尤其是頭200間——以各種方式控制了全球70%的貿易和投資。全球化的過程,很大程度上是通過在全球化的世界市場選定的融合過程來運作的。
按F.謝斯尼在《資本現代化》(1994)一書所述:「三合國的跨國公司和商行,只對有數的第三世界國家有興趣應用選擇性的關係。一些國家一如既往的,仍然給看待為原始物資的來源(但這種情況是日趨稀罕了);其他國家,則很大程度上是由於貿易的集中而作為重新安排轉承包工的基地,這些基地由於十分低廉的工資成本而富有吸引力。另有一些國家,是由於具有潛在的龐大市場而成為目標(例如中國)。不過,除開這些特殊事例不論,三合國需要的是市場,它們絕對不需要重要的工業對手……」
藏在良好意向的偽裝下推出來,旨在制止社會大傾銷的社會條款,事實上是對最糟糕的保護主義方式效勞,為其開脫:保護富人的保護主義。
像這種保護主義,已經生氣勃勃,龍虎精神。事實上,聯合國發展計劃部在1992年提交的報告,對此已作出最明白無誤的譴責:「在24個工業國中的20個國家,它們較諸10年前更富保護主義性;它們的保護主義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損害發展中的國家而作出的……總體來說,按我們能作的估價,世界市場的限制令發展中國家每年損失大約5千億美元。這宗數目,相當於全球發展中國家的全國生產總值全數的20%,相當於它們用在人文發展方面的開支的7倍。」(《聯合國發展計劃1992年報告》)。
倘若真的要運用上社會、環境和民主條款,倘若要動用報復性措施以打擊不公平競爭和超級剝削,那麼,施用的對象,首先就該是針對跨國公司。因為正是它們控制了全球70%的貿易和投資;正是它們不斷的轉移生產地點,有計劃地迫使轉承包商尋求最低的生產成本,是它們在工業自由區內壓迫工會。
拆解「結構調整計劃」
一些工會、社會組織和人道組織希望動用社會條款,以作為硬性推行尊重基本社會規範的有效工具。但是,有必要把社會規範和社會條款區分開來,這點十分重要。
社會條款是與貿易協議聯繫起來的,它是一眾國際機關(如「世貿組織」)之間的競爭的延續。
包括「國際自由工會聯合會」的3個國際性工會(另外兩個是CMT和CES)發表聯合聲明,要求「國際勞工組織」與「世貿組織」設立一個聯合諮詢委員會,以便對違反「國際勞工組織」規範的國家,讓「『世貿組織』作出適當的多邊貿易的回應」(「國際自由工會聯合會」《提交世貿組織首屆部長級會議的工作文件》1996年)。
「世貿組織」之作為基本社會權利的擔保人,這個功能、角色和合法性是問題重重的。它怎能夠一邊攻擊所有杜塞「自由競爭」的障礙物的同時,又相反地作出管制,做出截然相反的事情?當競爭(包括工人之間的競爭)的「邏輯」是妨害到個人和人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權利,它又怎能在同時顧念到這些方面?
上述那些國際工會組織,除了希望把「世貿組織」帶進來之外,甚至也想把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會」(「國基會」)也拉進來。
世界銀行和國基會所擁戴的宏觀經濟改革,是和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權利背道而馳的。
佔著領導地位的跨國公司控制下的直接投資的重組,利用金融市場自由化之利,指引著資本主義經濟的全球化。這種種直接投資把勞工全面重整,將之調較到全球的規模,令每個社會制度和每個生產單位處在競爭和敵對之中。國基會所行的結構調整的政策,正是作出調較以配合這個現實。它擔任的「調較管理」的角色,用意不在於限制投機性的金融市場的權力,卻倒是用來監督發展中國家的金融政策。
眾所周知,繼1982年墨西哥債務危機之後,世界銀行和國基會的運作,就是把南方和東方的負債國置於監護之下;換句話說,就是剝奪了它們的主權。
所謂「結構調整計劃」,就是要貧國應富國的要求而作出調整。更準確的說,是要貧國的貧民,按照由國際性的經濟集團控制下的重組直接投資的要求而作出調整。在這些貧國內部,由這種新生的依賴關係而獲益的富裕階級,也同樣迫使貧民及日漸貧窮化的階層作出調整。
而這種調整,是發生在這樣的一種情勢之內,即世界經濟中有整整一個部份是逐漸地脫離出交流的程式,也就是被排除在全球化行列之外。
在相當程度上,這種機制是正在全世界通行。不論在北方、南方或東方,這種機制的轉換語就是生活水準日趨低落,失業日趨高企,生存的條件日趨敗壞,有更多人被排除在社會之外。就在這個分析框架下,我們可以著手把「結構調整計劃」和人權之間的符碼拆解。
人權在形成觀念及達致憲法層面之初,是把婦女的人權排除在外的;人權經歷了4個階段的演進。第一代是針對個人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第二代推及社會、文化和經濟權利(後者指就業權、有收入權、有房屋、教育和健康等權利)。在第二次大戰之後,這些權利在社會立法中被奉若神聖。
第三代的人權在1960年代出現,並象徵性地由聯合國第1514號關於反對殖民地主義的決議案採納而得以命名。民族自決權自此後成了人權的一部份。1968年後,聯合國通過了一系列的決議案,相繼就個人或社群的權利作新的擴充,包括女性權利、兒童權利和反對種族主義等。第四代的人權,大抵是全體人類的權利:生存權利。這種權利不僅把食物和能源包含在內,並且是廣及更闊的課題,即整個生態。這4種人權,是緊密相扣,互不可分。
跨國機構一元一票制
要是拿國基會(在世界銀行的協作下)實施的「結構調整計劃」來和上述4種人權作出比較,便會立即發現兩者之間的當然矛盾。由國基會所提議的模式,及由它的借款條件所作的箝制而實施開來的結果,就是逐點逐滴的把這些人權取消。
國基會、世界銀行和7大工業國集團的論述,是把個人權利和社會權利分離開來的。認出這點,實是至關重要。
作為借貸的條件限制所提倡的「良好管治」這個觀念,實際上是指要優先尊重個人的權利——而這種尊重,實在又全然是表面上的。譬如「自由」選舉,便被假設為是這類型的權利的具體表現。至於社會權利在何時實施,卻可以是遙遙無期,或擱在「結構調整計劃」得到得當的實施之後;至於何謂「得當」,卻難以找出個真正的標準。
說到個人的權利,饒有興味的是,國基會和世界銀行均是奉行人口稅制式的運作制度,它們的內部運作(決策權)是根據成員國的財政貢獻多寡而定。結果哩,是49個非洲國家合起來的投票權,要較比利時一國所持有的5%控制權還要少。此乃是一元一票制。9個國家(工業最發達的9國)在國基會24個管理層成員中,共佔了56%的投票控制權。光是美國——世界上負債最多的國家,就分別佔了世界銀行和國基會20%的控制權。
因此,這種制度本身,就是否定聯合國所確認的民族自決權的。再者,這種制度暗示到,掌管結構調整計劃的經理人們並無責任,因此國基會及世界銀行也是毋須向那些備受到結構調整影響的國家作出交代。而由於這兩個國際機構推行的方案和計劃等等,並無需要接受外界的獨立評估或獨立的財政審核的批核,所以就更不會被人追究了。
結構調整計劃造成的社會——經濟效應,意味到被排除在全球化之外將導至人口中的整整一個層份,被粗暴的推向社會邊綠化,也即是在事實上令他們被排除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之外。
全世界現有10億文盲,其中有8.4億人是第三世界的成年人(當中3分2是女性);這項事實,顯示出人們的公民權利和市民權利受到侵犯。至於結構調整計劃的全部政策,亦是和社會權利背道而馳。由國基會擺佈的國家的財政預算案,壓制國家對基本物資作津貼,這勢將導至公共服務的毀滅;此外,又規定國家實行進口所有貨物的政策,以此來為債務效勞……如此種種措施,俱為製造赤貧、製造絕對貧化,同時又保證讓中間階層和特權階層大受其惠的機制大開門戶。
損害兒童權利是最嚴重的一環。眾所周知,第三世界兒童營養不良的情形十分嚴重,世界銀行也無法不承認這個事實。而更嚴重的是,長時期的營養不良(如持續3——4年)將會產生長期的後果,甚至有跨代的效應。人們現時及未來最基本的生存權利全面受到威脅,但會有哪一個國基會的人員,會被召到人權法庭上為他們對人權的侵犯作答辯嗎?結構調整計劃對環境及城市化所造成的影響,意味到對第4代人權的侵犯:生存權。
國基會和世界銀行在1970年代貸款予規模龐大的開發計劃,這些計劃對生態造成嚴重的破壞。當借款國無力償還債務,尤其在1982年的債務危機後,有為數更浩瀚的天然資源被消滅殆盡,以此來償付債務。在全球層面,發展中國家因此而失去43%的原始林地,這些原始林地是永遠不能復原的了。
據《聯合國發展計劃1997年報告》所述:「第三世界的森林的毀滅,因而對威脅著我們的整體氣候改變,要負上5分1的責任;因喪失森林而致的溫室作用在短短10年間上升了50%。」
貿易制裁不利人民大眾
企圖強制第三世界國家尊重「國際勞工組織」的社會規範,或企圖用貿易制裁之類的條款來保護就業的措施,不一定是最公平、最公正或最適當的解決方法。從「為達到社會目的而運用保護主義」到與僱主組成策略性聯盟以保護「我們的」生意,只是一線之差。這種解決方法早晚會令本身所屬的國家陷入更大的社會退步。
對南方或東方國家採用杯葛措施,同樣會犯上只對受杯葛國家的民眾產生不良作用的毛病。
當然,我們不能完全排除對某些國家、某些公司進行杯葛或制裁的做法。但重要的是,這些措施應該是作為響應受影響國家或公司內的工會或社會人士的要求而實行,以他們的要求作為決定的根據。只有通過社會動員,才能令南方、東方及北方達致社會和司法方面的進步,捨此別無其他神奇的捷徑。
在這個大體上已國際化的經濟制度下,任何一個社會的退化,皆會被當道的有權者乘機侵食,並經常帶來整體性的倒退,而這種狀況又會被解釋成競爭所使然——它將會如何結束,卻是不得而知。
可是,我們知道這當中承載著戰爭的邏輯:「我們要是不夠競爭力,便會有其他人用更低廉的工資、更彈性的時間和更惡劣的工作條件來做我們的工作。」
建基在別人的疾苦之上的富裕,和加強競爭,實際上只會導向整個的敗壞。不管是一個行業或一個國家,任何針對工資、工作條件、工會自由及適齡工作的法定年齡所取得的社會進步,只會對其他行業、其他經濟部門及其他國家的人民帶來好處,並且也會把權力關係扭轉為合作的關係。
社會鬥爭採取的方向
這些社會進步意味到工人組織的自由和社會運動組織的自由,社會運動和人文運動的國際性團結,民主組織和進步組織的協作。動員是與司法進步和立法進步緊密相聯的,因為動員通常為司法及立法的進步提供了基礎。
在國際憲章和國際協議中寫入人民及人民的基本權利既然重要,那麼各個進步組織、政治組織、工會和社會組織用自主和獨立的工具把自己武裝起來以發揮真正的社會控制,這點就更為重要了。
我們的課題是掌有抗衡權力的可能性,以便能夠進行探索事實真相的任務,譴責不公義的狀況,並且用動員來強制實施、尊重基本權利。譬如說,假如通過由社會抵抗團體所支持的獨立的抗衡權力搜集得來的調查結果,對國基會及世界銀行的方向和做法予以譴責,是大可以發動起大規模的動員的。在建立這種抗衡權力方面,國際性的聲援組合負有尤其重要的責任;而建立這種權力的條件之一,是要求有透明度,及民主管制的運作。
在20世紀結束之時,我們的社會在技術、科學、金融和人類能力方面,誇言能夠確保整個星球上的居民有最起碼的、不可或缺的豐足。然而資本主義經濟每日都無法滿足人類最基本的需要,無法令技術進步的潛力帶來果實。
以社會為基礎,滿足最基本的需要,才是勉力以赴之目的,而非為了達致私人的利潤。要達到前者的目標,沒有捷徑可循。我們必須與新自由主義決裂,改而為另類的途徑、另類的建議和實踐效力。
例如,通過要求勾銷第三世界的負債、結束「結構調整計劃」,容許貧窮國家得與世界市場保持起碼的距離,我們能夠為耐久的發展舖平道路。我們可以把托賓稅(Tobin tax)動用為發展基金,可以通過實行真正的農業改革來支撐社會流動。
不消說,走這樣的道路便有需要與南方建立新的關係,這個新的關係是以團結、社會正義、當地人民的利益為基礎的。
這樣一來,便意味到北方的工會和社會運動,必須全心承擔責任,拆毀新自由派的堅實堡壘。
(本文作者丹尼士.霍爾曼是報人和經濟學家。
史丹摘譯自《國際觀點》2000年1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