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歌法与国旗法在香港的实施

刘山青


 

国歌法议员议案由于建制派反对,无法在立法会进行办论,但黄碧云议员提出口头质询,政府还是要在立法会作答。国歌法中的所谓「爱国情怀、忧患意识」和「尊重」元素属个人取态,没有太大的讨论意义。笔者认为社会的关注应是:一,本地立法会否削弱人权;二,收紧原有空间?问题所在是国歌法比国旗法更严厉,当中的主要元素更多,而声音比实物的布置更抽象,因而更难保障上述两点。笔者估计其对本地的直接影响主要是:一,在小中学推行爱国教育(认同大陆政权,包括其违反人权的作法);二,对网络自由的影响(即重提反网络23)。

在《2014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建议中,政府议案的重要新增豁免为:

a) 为戏仿、讽刺、营造滑稽和模仿目的;(b) 评论时事;(c) 引用。

可惜版权条例原地踏步,未来的国歌法本地立法将限制了「为戏仿、讽刺、营造滑稽和模仿目的」范畴。

例如在版权条例修订中,香港政府采纳了「安全港」概念,减轻了网民的刑事责任。在大陆的《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中,「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对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这等于完全拒绝戏仿。特区政府在2013年赞成采用「公平使用原则」。这些一国两制的基本内在矛盾将在未来的国歌法本地立法中重现。(注一)

 

 

国旗法

国旗法在19977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及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注二)。行政长官根据《国旗及国徽条例》第3(2)条及《区旗及区徽条例》第3(1)条制订「关于展示及使用国旗、国徽及区旗、区徽的规定」(注三),并以文件A401方式立法。但大陆的国旗法规定了中小学升国旗的做法没有引入香港(注四)。当年,政府被建制派质询有否抵触「原意及精神」(注五)。

政府的答复是:(一)「适当地作出适应化,以顾及内地与香港在制度和实际情况上的差异。」;(二)「不相符之处,本条例须解释为该全国性法律的特别实施或改编本,并如此实施」。

但是,今天的有一重要分别。因为,人大特别说明,国歌法是针对近年的香港作为「说明还指出,近些年香港发生了一些不尊重国歌的事件,挑战「一国两制」原则底线和社会价值底线」。这便成了立法原意,必会落实(注六)。香港国旗法的罚则为最高五万元,及3年。其犯罪行为是,「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等方式」即只列出部份,其基本上应接触到国旗,所以郑松泰议员被定罪。这点与国歌法明显不同,国歌法只要求被告在现场,便有机会入罪。未来的国歌法的罚规会否高于「最高五万元,及3年」将是一个焦点。

 

 

国歌法

第十五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它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注七及注八)。

在原议案中,它只局限在15日拘留,在审议的第4段解释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后来加上去的,可能是有意针对香港。(注九)这里所指的公共场合可能包括网上空间,它是真正的网络23

 

另一个关注点是,国歌法不单要求中小学教唱国歌,它还指明要顺带引入爱国教育。审议结果的报告第三段表明:

「学校不仅应当教唱国歌,还应当将国歌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大家不要忘记,香港的反国教是新一代运动的起点。它培养的骨干正是后雨伞运动的核心。如果将2012年的反国教运动作为圆的起点,我们可否将国歌法本地立法看作其结论呢?

        在香港,许多人,尤其是港独份子,在升起国旗奏国歌时或者在球赛等场合,都发出嘘声,或者转身背向国旗,以表达其不满和独立要求。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把国歌法纳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之后,港区全国人大代表谭惠珠即明确地回答 播放国歌时坐着,行为上已触犯国歌法。这是非常笼统,可任意加罪,不患无词的。

 

附注 (本刊发表时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