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变」始于人大释法─ 《抗命》反抗梁振英政变(转载)

社会民主阵线

 

继成功褫夺青年新政二人的议员资格后,近日梁振英及律政司进一步针对四名民主派立法会议员(梁国雄、刘小丽、罗冠聪、姚松炎),入禀法院要求取消四人的议员资格。各种政治打压源起自115日人大对基本法第104条有关议员及官员宣誓条文的释法决定而来。先不论是次人大释法的合法性以及「释法」变为「立法」的问题,单就其所引伸的恶果而言,是次释法不只干预了香港的司法独立制度,释法内容更是无视《基本法》、意图以言入罪的政治打压行为。

 

人大常委「解释」公职人员包括立法会议员宣誓时必须「以真诚、庄重的方式宣誓维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并且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把字句读出」,但何谓「真诚」、「庄重」?这些模糊的字眼都涉及主观性判断,释法后拥有极大权力的监誓人随时可以无视民意基础,因主观地认为某人「不庄重」、「不真诚」而直接褫夺民选代表的议员资格;而以司法复核来挑战议员资格亦只是将同样的主观性判断问题带上法庭, 更会破坏三权分立下法庭的不干预原则。

 

更甚,人大在释法效终对象中加插「及其」二字,使基本法第104条变成要求所有公职人员不只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更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效忠。在共产党一党专政的现况下,变相要求议员对中国共产党效忠,有强加「爱国爱党」条件之嫌。由早前的选举确认书到今天的人大释法,港共政权一直透过僭建不同的条件来限制公民参选要求,明显就是一个政治筛选的过程,从中踢走不合心意或是危害中共政权的参选人,亦令《基本法》第二十六条中保障香港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形同虚设。

即使成功通过宣誓,及后若然任何一位议员参与六四集会大喊「平反六四、结束一党专政」又或是声援内地民运人士,已可被视为「违反誓言行为」而遭受司法挑战,因为释法第三点指出:「宣誓人作虚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意味议员尤其民主派的言论以及政治行为将受到极大的限制,无视《基本法》第二十七条保障下的言论自由,亦失去立法会议员制衡及监察政府的原意。

 

是次释法就如同是中共向我们投下的宣战书,目的就是要发动一场「政变」推翻选举结果,践踏选民决定。即使梁振英已宣布不再连任特首,亦不代表中共的宣战书将会告一段落,未来有关政治筛选、以言入罪的打压必定接踵而来。面对强权,我们更需团结一致,走上街头对抗暴政,11日元旦大游行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