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變」始於人大釋法─ 《抗命》反抗梁振英政變(轉載)
社會民主陣線
繼成功褫奪青年新政二人的議員資格後,近日梁振英及律政司進一步針對四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劉小麗、羅冠聰、姚松炎),入稟法院要求取消四人的議員資格。各種政治打壓源起自11月5日人大對基本法第104條有關議員及官員宣誓條文的釋法決定而來。先不論是次人大釋法的合法性以及「釋法」變為「立法」的問題,單就其所引伸的惡果而言,是次釋法不只干預了香港的司法獨立制度,釋法內容更是無視《基本法》、意圖以言入罪的政治打壓行為。
人大常委「解釋」公職人員包括立法會議員宣誓時必須「以真誠、莊重的方式宣誓維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並且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把字句讀出」,但何謂「真誠」、「莊重」?這些模糊的字眼都涉及主觀性判斷,釋法後擁有極大權力的監誓人隨時可以無視民意基礎,因主觀地認為某人「不莊重」、「不真誠」而直接褫奪民選代表的議員資格;而以司法覆核來挑戰議員資格亦只是將同樣的主觀性判斷問題帶上法庭, 更會破壞三權分立下法庭的不干預原則。
更甚,人大在釋法效終對象中加插「及其」二字,使基本法第104條變成要求所有公職人員不只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更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效忠。在共產黨一黨專政的現況下,變相要求議員對中國共產黨效忠,有強加「愛國愛黨」條件之嫌。由早前的選舉確認書到今天的人大釋法,港共政權一直透過僭建不同的條件來限制公民參選要求,明顯就是一個政治篩選的過程,從中踢走不合心意或是危害中共政權的參選人,亦令《基本法》第二十六條中保障香港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形同虛設。
即使成功通過宣誓,及後若然任何一位議員參與六四集會大喊「平反六四、結束一黨專政」又或是聲援內地民運人士,已可被視為「違反誓言行為」而遭受司法挑戰,因為釋法第三點指出:「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意味議員尤其民主派的言論以及政治行為將受到極大的限制,無視《基本法》第二十七條保障下的言論自由,亦失去立法會議員制衡及監察政府的原意。
是次釋法就如同是中共向我們投下的宣戰書,目的就是要發動一場「政變」推翻選舉結果,踐踏選民決定。即使梁振英已宣佈不再連任特首,亦不代表中共的宣戰書將會告一段落,未來有關政治篩選、以言入罪的打壓必定接踵而來。面對強權,我們更需團結一致,走上街頭對抗暴政,1月1日元旦大遊行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