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境外非政府组织法,社联应据理力争(转载)

刘山青

德国世界报记者在3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新闻发布会上,提问:「现在中国以及外国的非政府组织都对中国全国人大审议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非常关注,也有很多争议。大家都关注这部新法将给予公安部门更多监管权力。我想问的问题是现在这部法律审议的情况,将在最近决定还是在不远的将来对这部法律进行更进一步的审议和通过?

中国目前有7000多个境外非政府组织,其中不少来自香港。他们对审议中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抱悲观态度。首先,他们入中国境内是为做善事的,他们不喜欢与公安打交道(1)。其次,草案不准他们设立分支机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2),要求他们设立首席代表(3),限制境外工作人员的比例不得过半(4),监视其财政状况(5),限制临时活动(6)等,让人感觉不受尊重,维稳味强和不受欢迎。当中尤其是支部问题,实际上令不少非政府组织将无法运作。

社联的机构会员中,超过100家机构尚在内地参与社会工作。它在2015526日举办了座谈会,收集机构会员的疑问和意见。

其建议软弱及伪善。就向公安登记一条(7),它不敢提出异议(社联只在其它意见上提及)。慈善事业本属民政,部份已进行工商登记,不应交给主要与刑事相关的机构处理。

它在问题核心的分支机构上,没有据理力争,指出其恶果。(8) 「分支机构」的设立就是要杜绝工作站/联络站/办事处,社联的明知故问小聪明只会引来耻笑。正是这些建制、半建制、制度内的组织的对强权屈服,加剧香港青年人的本土意识更为高涨。

附注

1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

2

第二十三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3

第三十四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设一名首席代表,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设一至三名代表。

4

第三十五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中的境外工作人员的比例不得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同时在其它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中任职。

5

第二十八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按照代表机构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与中方合作单位协议的约定使用资金。

6

第十九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但是,国家机关或者经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单位为中方合作单位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7

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

社联建议:为了减轻国务院公安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工作负担,建议增加由公安部门和公安机关授权的市级公安机关/组织/机构/单位作为登记管理机关。

8

第十条及第二十三条(第十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只能在中国境内设立一个代表机构(第二十三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问题:位于不同省市的工作站/联络站/办事处是否属于「分支机构」范畴?

 

建议:不少非政府组织可能在不同省市进行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于境内不同地点设立工作站或联络处,建议将「分支机构」定义作进一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