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中國境外非政府組織法,社聯應據理力爭(轉載)

劉山青

德國世界報記者在3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的新聞發布會上,提問:「現在中國以及外國的非政府組織都對中國全國人大審議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草案非常關注,也有很多爭議。大家都關注這部新法將給予公安部門更多監管權力。我想問的問題是現在這部法律審議的情況,將在最近決定還是在不遠的將來對這部法律進行更進一步的審議和通過?

中國目前有7000多個境外非政府組織,其中不少來自香港。他們對審議中的「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抱悲觀態度。首先,他們入中國境內是為做善事的,他們不喜歡與公安打交道(1)。其次,草案不准他們設立分支機構(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2),要求他們設立首席代表(3),限制境外工作人員的比例不得過半(4),監視其財政狀況(5),限制臨時活動(6)等,讓人感覺不受尊重,維穩味強和不受歡迎。當中尤其是支部問題,實際上令不少非政府組織將無法運作。

社聯的機構會員中,超過100家機構尚在內地參與社會工作。它在2015526日舉辦了座談會,收集機構會員的疑問和意見。

其建議軟弱及偽善。就向公安登記一條(7),它不敢提出異議(社聯只在其他意見上提及)。慈善事業本屬民政,部份已進行工商登記,不應交給主要與刑事相關的機構處理。

它在問題核心的分支機構上,沒有據理力爭,指出其惡果。(8) 「分支機構」的設立就是要杜絕工作站/聯絡站/辦事處,社聯的明知故問小聰明只會引來恥笑。正是這些建制、半建制、制度內的組織的對強權屈服,加劇香港青年人的本土意識更為高漲。

附注

1

第七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及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是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的登記管理機關。

2

第二十三條 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境外非政府組織及其代表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搆。

3

第三十四條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應當設一名首席代表,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設一至三名代表。

4

第三十五條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中的境外工作人員的比例不得超過工作人員總數的百分之五十。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同時在其他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中任職。

5

第二十八條 境外非政府組織應當按照代表機構登記的業務範圍或者與中方合作單位協定的約定使用資金。

6

第十九條 境外非政府組織開展臨時活動,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但是,國家機關或者經國務院公安部門確定的單位為中方合作單位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7

第七條:國務院公安部門及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是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的登記管理機關。

社聯建議:為了減輕國務院公安部門及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工作負擔,建議增加由公安部門和公安機關授權的市級公安機關/組織/機構/單位作為登記管理機關。

8

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第十條)境外非政府組織只能在中國境內設立一個代表機構(第二十三條)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境外非政府組織及其代表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搆。

 

 

問題:位於不同省市的工作站/聯絡站/辦事處是否屬於「分支機構」範疇?

 

建議:不少非政府組織可能在不同省市進行工作,根據工作需要於境內不同地點設立工作站或聯絡處,建議將「分支機構」定義作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