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教和勞改兩制度都須廢除

軍行

勞教和勞改違法妄為

新中國建國後,國務院在1957年出台了《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對於那些被指為犯有一定罪行但無確實證據或可以不逮捕判刑的人施行強制性教育改造,對勞動教養的人採取勞動生產與政治教育相結合的方針,組織和強制他們勞動生產,規定必須遵守的紀律和制度,進行政治教育和思想改造工作。

這個決定的推行,標誌勞動教養(以下簡稱「勞教」)在中國的制度化和規範化。

197912月,國務院公佈了《補充規定》,把勞教的限期定為一年至三年,必要時延至四年,這才使勞教的期限明確化,在法律上可能阻止許多人被勞教終身的流弊。

1982年,公安部公佈,勞教針對的對象包括:「家居農村而流竄到城市、鐵路沿線和大型廠礦作案,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人。96年,《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增加了三種適用勞教的情況:一是賣淫、嫖娼以及介紹、容留賣淫、嫖娼的人;二是賭博以及為賭博提供條件的人:三是製作、租售及傳播淫穢物品的人。這就把勞教對象大大擴大化。

據資料顯示,在2004年,最高的被勞教人數近50萬人,這反映出這個制度可被地方官員隨意濫用和利用來胡作妄為,使無數人民無辜遭殃!

但實質上,國務院和公安部公佈的這些關於勞改制度的規定和辦法,對被勞教人民可以不經過司法審判便被勞教,是違反國家憲法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原則,侵害公民的權益,滋生官員權力濫用的溫床,甚至淪為不法官員打擊異己的手段。這一師承自蘇聯斯大林官僚專制的惡法,至今已在中國肆虐了56年,這是中共官僚専政制度下必然產生的措施。

還有一種勞動改造的惡法,對於被隨意指為反革命份子或其他刑事犯罪份子實行強迫勞動,「在勞動中改造他們成為新人。」在勞動改造中,實行勞動生產與政治教育相結合並以教育改造為主的方針。這種苛政措施可以對不同政見的公民,除了服滿法院判處的刑期之後,還可任意被強迫勞改長達幾十年,例如對中國的許多托派人士便是;本刊下期轉載的《塞外散記》一文,就是其中無數受害者的一個例子,作者周履鏘由於與執政黨有不同的政見,便無辜地在服滿刑期之後還被勞改長達30多年,從而犧牲了大好的青壯歲月。

最新的勞教事例,就是「上訪媽媽」唐慧因其幼女被多人強姦和強迫賣淫但公安包庇而上訪多次,反被勞教,重慶彭洪轉發諷刺貪官圖片便被勞教,村官任建宇因言論也被勞教等等。這些都是無法律作根據用以拘控入罪的。而且為了邀功得奬,地方「土皇帝」就利用這個制度胡作妄為。例如,本月10日的香港《都市日報》就以「遼寧虐囚中式行刑」的標題作出報道:「遼寧省馬三家女子勞教所爆出虐囚醜聞,勞教犯受到『坐老虎凳』、『綁死人牀』等多種懲罰,遼寧省方面在輿論壓力下終於成立調查組,聲稱會『據實公佈調查真相處理結果。』」該報道同時附有互聯網幾幅虐待圖片。

 

要求廢除勞教制度的呼聲日益強烈

無數人民之無辜被勞敎,在社會上越來越掀起强烈的反對和抗議聲音,連帶也更加激化要求完全廢除勞敎制度的浪潮。

據《炎黃春秋》2012年第12期刋出的《勞敎制度的歷史與廢除呼聲》(作者周永坤)一文指出:早從1987年開始,就有人質疑勞動敎養的合法性,主張取消。從那時開始,取消勞敎的呼聲就沒有停止過;1996年之後,眾多學者在報刋上撰文力陳廢除勞敎制度。對勞敎的社會評價,據網絡調查,主張取消勞敎的網民約在90%左右,最新的一項調查主張廢除的比例超過98%。到2007年,茅于軾等69位學者聯名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要求廢止勞敎制度。法學界提出應該廢除的理由有八項,包括它違反《憲法》規定的法治原則和人權原則,剥奪公民的人身自由,甚至侵犯生命權,又成為地方官員謀政績和謀私利的工具,成為社會不穩定的根源等等。

所有這些都構成强大的壓力,促使許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向各屆的兩會提出廢除勞敎制度的提案。但兩會向來被視為政治花瓶,並無實際權力,只能「議而不決,決而不行」,實權操在執政黨手中,要後者廢除勞敎,無異於要他們自動放棄既得的一部份特權,是絕難做到的。這是長期以來儘管民間持續而有理的要求廢除勞敎制度,當局都沒有接納的原因。即使是新上任的國務院總理李克强,在記者會上答覆《中國日報》記者的提問時,也只是說:「有關中國勞敎制度的改革方案,有關部門正在抓緊研究制定,年內有望出台。」問和答都只是「改革」(即只是改良),而不是根本廢除問題,恐怕要在整個官僚制度被廢除之時,才會徹底廢除這個勞敎制度,或者要發生嚴重的勞敎事件,激發起社會各界聯合要求廢除勞敎制度的强大行動,才可能迫使當局作重要讓步,或改用其他名稱來變相地取代它,這多份要取決於各界行動的强大程度了!

除了勞動敎養制度必須立即廢除之外,本文前面指出的同樣違法的勞動改造制度也必須立即廢除,這才是「依法治國」、有錯必改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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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刑名詞解釋:

 小號:懲戒室的俗稱。有多種形制,最窄的面積不到4平方米,稍大的約6平方米。沒有光線,日夜靠電燈照明。沒有窗戶,有一透氣窗。如果關上,呼吸會有窒息感。另外,由於不能自由上廁所,吃喝拉撒都要在這個空間中完成。 

大掛:使用手銬將人固定在床、牆壁、門等物體上,拉伸四肢,或者將身體懸掛起來,使當事人承受超越其生理極限的重力或者張力。

 老虎凳:一種用於長時間限制體位、姿式的椅子,鐵制,有搭扣用於固定人的手腳,使其無法坐直亦非全然彎腰,長時間乘坐可造成肢體磨損傷害。

 死人床:用於對絕食勞教人員灌食的專用床。鐵制,皮革面,兩側有多道搭扣和布索,可以從頭到腳控制人體,使其不能反抗。臀部有一方形鐵鑄口,為排泄孔。絕食者下身或全身衣服被脫,灌食與便溺均在床上,被縛時間從數小時至數日不等。

 來源: http://botanwang.com/node/8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