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新的《刑事诉讼法》

张开

2012年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该决议草案公布后,已引起法律学者和社会人士甚至一些两会代表的普遍不满反应,特别是不同意其中所新加的两处条文,但官方不顾广大而有理的反对,最终仍然指挥举手机器照样加以通过。

这两条引起强烈争议的新修订最后通过的其中第七十三条是:「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七十七条)而在修订前的相关法例则是:「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固定住处。」(即在本人的固定住处执行。)

社会上反对这一修订的重要原因,正如全国大人代表、西昌学院法学教授王明雯所「强烈要求取消异地监视居住规定,因为这会给刑讯逼供提供条件,非常危险!」「完全可能导致禁止刑讯逼供及排除非法证据所作的努力化为乌有。」(引自312日《苹果日报》的报导)这部份是由于异地监视,无原址的家属亲友同住或来往,使监视者可任意刑讯逼供,无第三者在旁见证。而被指「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则正如《财经》杂志副主编罗昌平所批评的:「『国家安全』是一个筐,甚么都可以往里装。」即是说,可以随意以「国家安全」为借口入罪或嫌疑犯罪。

而尤其引起反对的是:该法第八十三条的新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时间可长达七日。(第八十九条)

这样就是俗称的「秘密逮捕」。全国律师协会人权委主任陈有西认为:「秘密逮捕合法化,中国将出现大量秘密失踪现象,后果极其严重!」(同上引《苹果日报》)

中国政法大学前客座教授王友金也指出:任何不论因何事被捕,警方都要在法定时间内告知其家人,这个是民主社会共识。大陆若通过秘密逮捕嫌疑,不但对内地人,对香港及台湾人,都是陷阱,必须反对。」

李鹏飞(前港区全国人大代表):「这个法例是倒退,港区人大代表不可退缩,应该出声(反对),如果我做(人大代表),一定出声!」

内地社会近来反73(包括反83)的呼声一浪接一浪。曾有网上调查指有93%民众支持应「暂缓表决73条」,但投票活动随即遭删除。内地法律学者也痛斥,73条一通过会影响言论自由的尺度,异地监视居住可能演变成黑监狱,不通知家属等同秘密拘捕,违反人权法。(以上言论均引自312日《苹果日报》。)

可是,尽管有如此普遍的,强烈的、有理由的反对,这次的全国人大会议仍然在160票反对,57票弃权之下,以绝大多数通过,又一次表现人大代表的橡皮图章本质,在中国人权纪录上又留下了大倒退的新一页。不久前暴露出来的失明维权律师陈光诚事件,显示他虽然已恢复公民的身份,仍遭地方干部任意非法地长期软禁,失却自由人权;即使在他远赴美国后,他的家人在山东家郷仍继续受到报复、折磨、迫害。而这条新修订施行《刑事诉讼法》,更提供了各地「土皇帝」凭以「依法执法」、维护国家安全等堂皇口实,任意欺压人民,践踏人民应有的人权民主自由,在一党官僚专政的基础上,披上又一件的合法外衣!

 

 

                                                2012年4月28

 

后记:

      最新曝光的湖南民运铁汉李旺阳事件,再次表明地方官僚有法不依,知法犯法,胡作非为。他的猝死,据官方宣布是由于他在留医时吊颈自杀,但疑点重重,图片显出他的双脚仍不离地,他一向乐观,即使饱受20多年监狱折磨仍没有屈服自杀,是有名的铁汉子,当局在他死后四日,即强迫他妹妹签字同意立即火化,以图毁尸灭迹,公然违反新修定的《刑事诉讼法》有关不能刑讯迫供、消灭证据的规定。

        李旺阳寃案事件震惊了中外,尤其是在香港,引起极强烈反响,迫使许多两会代表,以至现任特首、高官,都纷纷表示事有疑点,促请中央查明真相,公布结果。在不断的强大压力下,看来中央不能不设法应付,以图逐渐平息民愤,因而由湖南省委再作调查,但尸体已被火化,能调查出甚么真相呢?倘真的是敷衍塞责,人民,尤其港人,是不会轻易认同的!

 

 

2012 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