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梁振英心中的「鬼」
吳萱人
梁振英擁行政會議成員名義,於報章發表《兜售23條疑慮。換取政治本錢》為題的支持立法文章,該報編者在引文內將之歸納為五個主要觀點,細讀內文之後,發現梁文可捉的「心中之鬼」甚多!現試對照一一捉出來。
一、『不立法等於違反《基本法》。』
《基本法》不是全民認受之法,眾所周知。特區政府無論在執政前,以至第一個執政五年,均不提立法、或提不出立法日程。便是當局包括中共,對之如履薄冰,恐防國際社會信不過他們一手掌握治權後,可能出現任何損害人權的所為。那麼,過去五年,等於特區政府違反了《基本法》?倘若不可以強套,為何現時不匆忙進行立法,便違反了《基本法》?我們將之延至出現一個全民認受的《基本法(修訂版)》,及一個全民認受的政府出現之後,才進行適當立法,又有何不妥?
梁某在如是一套《基本法》下,支持立法,是迎上所好,這算捉出他心中第一隻鬼。
二、 『當年基本法籌委會諮委皆有民主派及宗教代表,為何其時不大力反對?』
任何不善忘的人,皆知那幾個可憐代表,祇是點綴角色,在「舉手點票」制度下,定必毫無作用。何況其中有人中途辭職,也有代表席位並非現任宗教首領。梁某提出這點「理據」,心中明知「吃硬」,可算是他被捉出的第二隻鬼。他可以據理與現時的「民主派」、宗教領袖辯論,但犯不着硬錯配。
三、『不可沿用現有法律,必須另立新條文。』
英據時期的香港,殖民地的惡法如林,本港土共也嚐過苦頭。現時,當局將這批惡法一籃子收編,換個太上皇的稱呼,更獻媚太上,無風起浪,自動輸誠,一下子把香港打退至自治區不如的地步,變成「特別」保衛國家安全的高危前線「行政區」。梁某心中的另一隻鬼,是堂堂人民共和國,要由小小香港來保其性命,逾分和毫無現代政治認知之至。
四、『要求法例「絕對」清楚明白,不切實際。』
梁某在文中所舉一般刑事案例之不切比例,固然可笑,但更可笑的是在玩弄「絕對」概念。就所知,有法律界中人要求白紙草案,界定一些可大可小,可此可彼的法律名詞,幾乎是立法過程的常識。要求如此關係重大峻法,收窄下限為「必不可缺」及嚴防「寬闊」,免導致香港變為言論死城、資訊密室、人權黑域而已;何曾有提及「絕對」?看來,又是梁振英心中自製的另一隻鬼。
五、『必須諮詢中央;防「高度自治」偷換為「完全自治」』
我們毫不懷疑特區政府事事諮詢中央,也不稀奇香港中共地委在密室運作,現時不少在位者是共黨人員,祇是梁某漏了咀,再次貧舌而已。但是,梁某大膽提出一個幾乎被忘掉的政治危險名詞,去提醒「高度自治」的發展疑慮,究竟是何等心態?這隻鬼最大,也最危險!
以上,祇是一個平民街坊的看法,而反對就23條立法運動,還待統合力量推進。
寫於2002.12.11
(原刊《工友導報》2003年3月第4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