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評新的《刑事訴訟法》
張開
2012年召開的全國人大會議,通過了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在該決議草案公佈後,已引起法律學者和社會人士甚至一些兩會代表的普遍不滿反應,特別是不同意其中所新加的兩處條文,但官方不顧廣大而有理的反對,最終仍然指揮舉手機器照樣加以通過。
這兩條引起強烈爭議的新修訂最後通過的其中第七十三條是:「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第七十七條)而在修訂前的相關法例則是:「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固定住處。」(即在本人的固定住處執行。)
社會上反對這一修訂的重要原因,正如全國大人代表、西昌學院法學教授王明雯所「強烈要求取消異地監視居住規定,因為這會給刑訊逼供提供條件,非常危險!」「完全可能導致禁止刑訊逼供及排除非法證據所作的努力化為烏有。」(引自3月12日《蘋果日報》的報導)這部份是由於異地監視,無原址的家屬親友同住或來往,使監視者可任意刑訊逼供,無第三者在旁見証。而被指「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則正如《財經》雜誌副主編羅昌平所批評的:「『國家安全』是一個筐,甚麼都可以往裡裝。」即是說,可以隨意以「國家安全」為借口入罪或嫌疑犯罪。
而尤其引起反對的是:該法第八十三條的新規定:「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拘留時間可長達七日。(第八十九條)
這樣就是俗稱的「秘密逮捕」。全國律師協會人權委主任陳有西認為:「秘密逮捕合法化,中國將出現大量秘密失蹤現象,後果極其嚴重!」(同上引《蘋果日報》)
中國政法大學前客座教授王友金也指出:任何不論因何事被捕,警方都要在法定時間內告知其家人,這個是民主社會共識。大陸若通過秘密逮捕嫌疑,不但對內地人,對香港及台灣人,都是陷阱,必須反對。」
李鵬飛(前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這個法例是倒退,港區人大代表不可退縮,應該出聲(反對),如果我做(人大代表),一定出聲!」
內地社會近來反73條(包括反83條)的呼聲一浪接一浪。曾有網上調查指有93%民眾支持應「暫緩表決73條」,但投票活動隨即遭刪除。內地法律學者也痛斥,73條一通過會影響言論自由的尺度,異地監視居住可能演變成黑監獄,不通知家屬等同秘密拘捕,違反人權法。(以上言論均引自3月12日《蘋果日報》。)
可是,儘管有如此普遍的,強烈的、有理由的反對,這次的全國人大會議仍然在160票反對,57票棄權之下,以絕大多數通過,又一次表現人大代表的橡皮圖章本質,在中國人權紀錄上又留下了大倒退的新一頁。不久前暴露出來的失明維權律師陳光誠事件,顯示他雖然已恢復公民的身份,仍遭地方幹部任意非法地長期軟禁,失卻自由人權;即使在他遠赴美國後,他的家人在山東家郷仍繼續受到報復、折磨、迫害。而這條新修訂施行《刑事訴訟法》,更提供了各地「土皇帝」憑以「依法執法」、維護國家安全等堂皇口實,任意欺壓人民,踐踏人民應有的人權民主自由,在一黨官僚專政的基礎上,披上又一件的合法外衣!
2012年4月28日
後記:
最新曝光的湖南民運鐵漢李旺陽事件,再次表明地方官僚有法不依,知法犯法,胡作非為。他的猝死,據官方宣布是由於他在留醫時吊頸自殺,但疑點重重,圖片顯出他的雙腳仍不離地,他一向樂觀,即使飽受20多年監獄折磨仍沒有屈服自殺,是有名的鐵漢子,當局在他死後四日,即強迫他妹妹簽字同意立即火化,以圖毀屍滅跡,公然違反新修定的《刑事訴訟法》有關不能刑訊迫供、消滅證據的規定。
李旺陽寃案事件震驚了中外,尤其是在香港,引起極強烈反響,迫使許多兩會代表,以至現任特首、高官,都紛紛表示事有疑點,促請中央查明真相,公佈結果。在不斷的強大壓力下,看來中央不能不設法應付,以圖逐漸平息民憤,因而由湖南省委再作調查,但屍體已被火化,能調查出甚麼真相呢?倘真的是敷衍塞責,人民,尤其港人,是不會輕易認同的!
2012 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