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止当局偷听窃密 维护市民私隐等权利

 

 

振言

 

香港政府从港英时代到回归以后,各部门都实行秘密偷听市民电话、偷拍、拆看私人信件等胡作非为,严重侵犯市民的自由权利(包括私隐权利),简直到了无法无天的地步,被侵犯的市民(特别是政治上持异议或从事政治活动的市民)都会感觉是生活在白色恐怖之中,生命安全毫无保障,当局也是公然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香港《基本法》保障的人民有权行使各种自由权利的规定。

 

直至今年4月底及7月初,香港区域法院才先后对两宗不同案件都裁定廉署以偷拍和窃听手法搜集证据为非法,判廉署败诉,并提醒廉署以后不得再以偷录取证,否则是蓄意违法。

 

        可是,上任才一个多月的新的特首,却越过立法会的权力,签发行政命令规管秘密监察。这个做法表现出他要实行「强政励治」的铁腕统治,也自行揭破了他想学胡锦涛标榜「以民为本」的伪善,因而立即引起了强烈反对。

 

        香港大律师公会发表声明指出:《基本法》只赋予特首行政管理权,特首无权力授权秘密监察;这项行政命令是意图将一项非法行为定为合法,分明是订立法律;特首可能在未经许可情况下行使立法权;对特首无透过立法规管秘密监视深感失望。

 

        资深大律师李志喜也以《监控耳目无所不在》为题撰文,批评政府《这项命令》由行政长官根据《基本法》第48条(4)颁布,有关条文赋予行政长官发布行政命令的权利,但行政命令并非法例,只是行政措施。行政措施无权褫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亦不能令不合法的活动变为合法授权。」

 

        「九七年香港主权回归前,立法局通过了一条《截取通讯条例》,旨在为截取以邮递或透过电讯系统传送的通讯提供法律监管,并废除《电讯条例》第33条。该《截取通讯条例》已列入香港法例第532章达八年之久,但迄今仍未(批准)生效。」

 

        「假如《截取通讯条例》已经生效,上述(电讯)条例中赋予行政机关的广大权力便会宣告废除。」

 

        政府颁布了这项《行政命令》,是要「为执法机关提供一个借口,不管合法不合法也继续他们一贯的做法」。(转引自8月13日《苹果日报》《论坛》)

        律师会会长罗志力也批评:「行政令不符《基本法》30条」。「特首令的法律效力受到质疑」。

 

        港英当局为了维护英帝殖民主义者的利益,打击和镇压港人的反抗,在这以前便订立了《电讯条例》,赋予港督几乎没有任何限制的酌情权,授权政府官员截听电话通讯。这条例源自英国相关的法例,后者已遭欧洲人权法院裁定为违反欧洲人权公约中关于私隐的保障。英国也在1987年修订了《截取电讯法》,却不适用于香港。到1997年,涂谨申提出私人法案,并成功由立法局通过《截取电讯条例》。但通过至今8年,特首仍没有指定生效日期。在压力之下,便推出行政命令,企图转移公众视线。

 

        这项命令遭到社会各方面(包括法律界、舆论、民主派等)的反对、抨击。其中立法会议员梁国雄(长毛)更连同四五行动成员古思尧,入禀高院申请司法复核。

 

        梁在申请书中指出,他多年来活跃于本港的政治及示威游行活动,被视为「反政府分子」。梁相信自己一直被香港政府及相关组织监察,除了多次被跟踪之外,其办公室、住所以及电话均被监视及盗听。

 

        梁要求法庭裁定有关行政命令属违法及无效,下令撤销,并要求行政长官就1997年通过的《截取电讯法》,定出正式生效日期。

 

        在社会上广泛反对之下,保安局局长李少光被迫转口表示:政府计划下个立法年度就偷录偷拍等秘密监察行动建议立法,也准备同时为俗称勾线的窃听电话等截取通讯行为,提交立法建议。

 

        尽管如此,民建联副主席谭耀宗仍曲意替政府辩护:现时有行政命令,相信会对执法部门有帮助。问到应否规定部门在进行秘密监察前,需向法院申请,谭耀宗称,政府需要详细解释向法院申请的技术困难,他说:「那么多部门,是否每次都要到法院申请?」(8月7日《明报》)这又一次表现出保皇党人的媚主本色!

 

        经过「7.1」大游行、反23条立法胜利的香港人民,将会继续努力,成功争取到阻遏当局非法窃听、盗取通讯等胡作乱为,从而维护市民的应有权利!

 

 

200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