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止當局偷聽竊密 維護市民私隱等權利

 

 

振言

 

香港政府從港英時代到回歸以後,各部門都實行秘密偷聽市民電話、偷拍、拆看私人信件等胡作非為,嚴重侵犯市民的自由權利(包括私隱權利),簡直到了無法無天的地步,被侵犯的市民(特別是政治上持異議或從事政治活動的市民)都會感覺是生活在白色恐怖之中,生命安全毫無保障,當局也是公然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香港《基本法》保障的人民有權行使各種自由權利的規定。

 

直至今年4月底及7月初,香港區域法院才先後對兩宗不同案件都裁定廉署以偷拍和竊聽手法蒐集證據為非法,判廉署敗訴,並提醒廉署以後不得再以偷錄取證,否則是蓄意違法。

 

        可是,上任才一個多月的新的特首,卻越過立法會的權力,簽發行政命令規管秘密監察。這個做法表現出他要實行「強政勵治」的鐵腕統治,也自行揭破了他想學胡錦濤標榜「以民為本」的偽善,因而立即引起了強烈反對。

 

        香港大律師公會發表聲明指出:《基本法》只賦予特首行政管理權,特首無權力授權秘密監察;這項行政命令是意圖將一項非法行為定為合法,分明是訂立法律;特首可能在未經許可情況下行使立法權;對特首無透過立法規管秘密監視深感失望。

 

        資深大律師李志喜也以《監控耳目無所不在》為題撰文,批評政府《這項命令》由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48條(4)頒布,有關條文賦予行政長官發布行政命令的權利,但行政命令並非法例,只是行政措施。行政措施無權褫奪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亦不能令不合法的活動變為合法授權。」

 

        「九七年香港主權回歸前,立法局通過了一條《截取通訊條例》,旨在為截取以郵遞或透過電訊系統傳送的通訊提供法律監管,並廢除《電訊條例》第33條。該《截取通訊條例》已列入香港法例第532章達八年之久,但迄今仍未(批准)生效。」

 

        「假如《截取通訊條例》已經生效,上述(電訊)條例中賦予行政機關的廣大權力便會宣告廢除。」

 

        政府頒布了這項《行政命令》,是要「為執法機關提供一個藉口,不管合法不合法也繼續他們一貫的做法」。(轉引自8月13日《蘋果日報》《論壇》)

        律師會會長羅志力也批評:「行政令不符《基本法》30條」。「特首令的法律效力受到質疑」。

 

        港英當局為了維護英帝殖民主義者的利益,打擊和鎮壓港人的反抗,在這以前便訂立了《電訊條例》,賦予港督幾乎沒有任何限制的酌情權,授權政府官員截聽電話通訊。這條例源自英國相關的法例,後者已遭歐洲人權法院裁定為違反歐洲人權公約中關於私隱的保障。英國也在1987年修訂了《截取電訊法》,卻不適用於香港。到1997年,涂謹申提出私人法案,並成功由立法局通過《截取電訊條例》。但通過至今8年,特首仍沒有指定生效日期。在壓力之下,便推出行政命令,企圖轉移公眾視線。

 

        這項命令遭到社會各方面(包括法律界、輿論、民主派等)的反對、抨擊。其中立法會議員梁國雄(長毛)更連同四五行動成員古思堯,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

 

        梁在申請書中指出,他多年來活躍於本港的政治及示威遊行活動,被視為「反政府分子」。梁相信自己一直被香港政府及相關組織監察,除了多次被跟蹤之外,其辦公室、住所以及電話均被監視及盜聽。

 

        梁要求法庭裁定有關行政命令屬違法及無效,下令撤銷,並要求行政長官就1997年通過的《截取電訊法》,定出正式生效日期。

 

        在社會上廣泛反對之下,保安局局長李少光被迫轉口表示:政府計劃下個立法年度就偷錄偷拍等秘密監察行動建議立法,也準備同時為俗稱勾線的竊聽電話等截取通訊行為,提交立法建議。

 

        儘管如此,民建聯副主席譚耀宗仍曲意替政府辯護:現時有行政命令,相信會對執法部門有幫助。問到應否規定部門在進行秘密監察前,需向法院申請,譚耀宗稱,政府需要詳細解釋向法院申請的技術困難,他說:「那麼多部門,是否每次都要到法院申請?」(8月7日《明報》)這又一次表現出保皇黨人的媚主本色!

 

        經過「7.1」大遊行、反23條立法勝利的香港人民,將會繼續努力,成功爭取到阻遏當局非法竊聽、盜取通訊等胡作亂為,從而維護市民的應有權利!

 

 

200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