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最低工资法保障工人权益

                                                  微波

   


    房屋署去年批出的外判清洁工人合约中,当中7份要工人每日工作7至9小时,但月薪低于3000元,部份更低至2450元。有立法会议员指清洁工月薪「市价」为5000元,房署的合约只及一半,低得可耻。食环署、康文署的外判清洁工人月薪,普遍亦只有4000多元。乐施会较早前揭发外判清洁工被严重克扣工资,其中在黄大仙下工作的清洁工,每月薪金竟然只有2150元。

 

    上引所揭露的事实,已存在多年,工人们都只好哑忍,间中有工人投诉的,便遭外判工辞退。作为最大雇主的香港特区政府所辖下的许多部门,为了节省开支,将过去直接聘用工人的工作纷纷改为外判,更尽量压低工人工资,容许外判商再分判给二判、三判、四判……,以致工人被层层剥削。加上失业情况较严重,给这样的无良雇主滥加利用,把大量的极度廉价的劳工压在社会的底层。与此构成悬殊对照的,是政府高官享有月以十万计的丰厚薪酬待遇。

 

    社会底层的清洁工人这种悲惨情况,大概是在最近给许多香港报章报道后,迫得特首董建华表示关注,要有关部门采取「严格措施」,保障工人的权益,强调政府会尽快制订最低工资和工时上限。当局也声言须要在承判合约中列明各种条件以阻止承判商的非法剥削工人,例如列明最低工资金额及最高工作时数,由支票或银行转账付款等。但事实证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承判商或判头总会有各种办法,以迫使工人忍受在其应得工资被克扣,签假文件、收据给作证明等等;虽然这到底是犯法的行为,使承判商们不无顾忌,但仍然是很少实效的。

 

    最低工资和最高工时等的立法是非常重要、必不应缺的,这仍可能帮助工人防止无良雇主或判头们的任意剥削搾取,可以依法进行抗争,以至诉诸于法。世界许多国家在百多年前已有这类立法,《十月评论》一直以来都有这种立法的主张和要求。港府直至今天才被形势所逼,在许多团体的压力下,承认有必要制订措施,但它对违反合约的承判商的「处罚」仍是很温和的,只是罚款或下年暂停承标等,阻吓力不足。

 

    当局所必须采取的有效措施应该是:一、各部门的工作不再外判,而由有关单位直接雇用工人工作,从而减少中间剥削等弊害,保障工人权益;二、不能将公营事业私营化;三、立法明确规定最低工资金额;四、立法规定每日8小时工作,原来领取得的工资不减,并须按生活指数上升而增加;五、不能削减社会福利,等等。

 

    在港府宣称要制定外判指引,订立最低工资(清洁工人月薪不少于4300港元)之后,引起了一些学者在报章发表文章,指最低工资法「好心做坏事」、「加重失业」、「伤害香港」,等等,他们都是自由市场竞争的主张者,认为失业工人须要争相接受更低的工资而不理法定的最低金额;雇主如以最低工资雇用较高学历经验能力的工人,会使低技术工人失业。但实际上,香港在某一时候要雇用工人的总数和失业工人总数,不会因为是哪类工人去做而有增或减。而由低技术工人做了,社会上的失业工人的总数还不是一样有增或减吗?可见那些学者所提出的理据和可能引起的恶果,是令人费解的。真实的因由是最低工资法的设立,会妨失业者亘相压低工资去争夺职位,从而不能让雇主坐收渔人之利,以不断压低的工资成本去赚取更多的剩余价值。因此,上述的学者意见到头来只会对雇主有利。

                       

                           200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