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最高法院判決
政府犯法為合法
松本龍雄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日本最高法院開庭公審知花昌一等八名反戰人士提出的“美軍占地特別措施法違憲訴訟”。知花等人在沖繩縣讀穀村的美軍楚邊通訊所裏擁有部分土地。這一天,最高法院的五名法官一致判決違反憲法的“美軍占地特別措施法”為合法。
沖繩的美軍基地是用刺刀把住民趕走後建立起來的,這與舊軍國主義天皇制支配下的作法一樣。但是,當一九七二年沖繩從美軍佔領下“回歸”日本後,日本的憲法保護民間土地不得被強制徵用,美軍基地存續的法律就成為日本政府與民眾鬥爭的焦點。日本政府慌忙趕制了一個五年期限的“沖繩公用地暫定使用法”,平息要求歸還土地的住民的憤怒。
一九七七年五月十五日,日本政府又制定一個“沖繩地籍明確化特別措施法”再延長五年對土地的強制佔用。當時,日本國會內反對黨堅決抵抗,延遲了法案的通過,出現了四天的無法佔領狀態,一些土地擁有者沖入美軍基地,拉起鐵絲和看板不讓美軍入內,同時還開始耕種土地。以後,當此法到期後,日本政府又通過法案,再延長違反憲法的“特別措施法”繼續佔領土地。
一九九六年四月,基於“特別措施法”,在讀穀村的美軍楚邊通訊所失去對土地佔領的權利,土地主人知花要求歸還土地,但日本政府防衛設施局蠻橫地拒絕道:“即使使用權利消失,也不能說繼續利用是非法”。
這樣,在日本政府非法佔領389天之後,又重新通過一個“特別措施法”,使“暫時使用”又合法化。此“特別措施法”原來要求沖繩知事(縣長)代表政府徵用土地(再租借給美軍),當美軍士兵強姦日本少女引發全沖繩反基地鬥爭高漲,大田知事拒絕簽字徵用時,日本政府又改變“特別措施法”,讓日本首相可以簽字決定徵用。
此次知花昌一等人的訴訟,一方面要求賠償被非法強制徵用的損失,同時提訴“特別措施法”本身對憲法第二十九條(保護財產權)及第三十一條(保護法律程式)的構成侵犯。但這次最高法院雖然在加上藉口後承認“雖然有履行與美國條約的義務的高度必要性和公共性,沒有法令根據而侵犯國民權利總是違法的”,卻以“賠償請求權已經消失”為由拒絕原告的賠償要求。更不能容忍的是,最高法院把與美國的條約置於憲法之上,“承認國家的暫時使用,是履行日美安保條約的必須,有合理性,不構成對憲法財產權保護條款的侵害。至於對美軍提供用地是否合適,是首相的政策性、技術性裁量範圍。”這實際上把政府的犯罪合法化。
在當前的日本政治邁向軍國主義的轉變中,最高法院的此次判決,加速了日本向“國民總動員”法制的改惡,為明年一月的國會通過“國民法案”鋪路,從法律上確立日本國家可以從事將來的戰爭。
(趙京譯自新時代社《橋樑》週刊2003年12月8日第1808號)
200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