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23條立法
本刊評論員
在北京高官多次公開催促23條立法的巨大壓力之下,香港特區政府推出了《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諮詢文件。它立即引起了廣大市民和輿論等方面的很大反應,也引起了外國傳媒的猛烈抨擊和在港外商的「關注」。市民等質疑,回歸後5年多沒有出現過顛覆中央或分裂國家的活動甚至跡象,社會、政治各方面都一直正常地安定,根本不需要在現有的防止和懲治罪行等條例有效地施行的現狀下,再增加這樣非常嚴苛的立法。而且,這個諮詢文件內容措詞充滿含糊空泛、到處存在地雷陷阱,使得廣大市民隨時有誤觸地雷、跌入陷阱的危險,從而會遭到終身監禁的最高刑罰。因此,許多市民(包括法律界人士)和傳媒都很快表態加以反對,認為沒有必要制定這樣的法例。《十月評論》過去也表示過沒有必要為第23條立法,尤其是對今天這個諮詢文件的意見,也同上述的公眾的意見相若,反對立法,尤其是這樣子的立法。
公眾,特別是法律界、報章評論認為,如果今天一定要23條立法,也不應又像這個諮詢文件大致相同地寫成修改條文須經立法會逐條通過的藍紙草案再作有限期諮詢,和提交立法會討論通過;而應寫成包含具體清晰法律條文的白紙草案供公眾研究和討論,同時必須有充分的諮詢期間。
但是,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聲稱,她已經赴京同中央取得共識,必須在明年(03年)6月底完成這項立法,翌日(7月1日)起公佈施行。時間表已定,不能同意上述的公眾要求,寫成白紙草案延長諮詢時間。如此看來,既然公佈前已經同中央高層決定了文件內容和立法期限(這其實應該說是聽取了中央指示),就一定要全部忠實地予以執行;這反映出向公眾諮詢只是虛假的敷衍手法,諮詢到的民意即使絕大多數質疑,不同意以至反對,或者提出建議,當局都將會拒絕接受。
事實發展倘將如此不幸言中,那就會將內地一貫施行的嚴厲限制人民自由權利、加緊控制人民等一套逐步推行於香港,使一國兩制逐步趨於一國一制化,一國兩制50年不變的規定及承諾將被違反。結果將會是,全港市民一向享有的自由權利遭到嚴重剝奪、損害,現有的一些團體可能被藉詞取締,而香港的國際形象也會受到很壞影響,對香港的經濟、政治等的評級也會被相應地降低,而且會增加外商的疑慮,甚至減少在港投資。特別重要的是加劇香港的經濟困難和失業。
提出立法的7宗罪
該文件列出的政府準備立法新增或修正的「7宗罪」,除了「叛國罪」判終身監禁在此暫不評論之外,其餘6宗罪現根據諮詢文件分別加以評述如下:
一、在現行法例外新增加的顛覆罪,文件建議的罪狀包括:A,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脅迫中國或推翻中國,或廢除中國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B、企圖協助教唆或慫使者亦屬犯法。這些所謂「威脅」、「企圖」,並不是確鑿的事實表現,而是其他人主觀上的認定,可以被任意引伸而作出的。這樣含糊的罪名,也使得支聯會在每年遊行集會中與市民一起喊出「追究屠城責任,結束一黨專政」的呼聲,都可能被無限上綱地扣上罪名,因為一黨專政正是中共利用憲法規定的由中共領導國家的制度;而中共領導層當年的鎮壓也是合法、合理,不容追究、翻案的。
二、另一項新增的分裂國家罪是指:A,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抗拒中央政府對中國的一部份行使主權……;B,企圖干犯、協助教唆或慫使他人干犯分裂國家的實際罪行。這裡也和上面所說的相若,仍是「威脅」或「企圖」那樣做,又可任由別人隨其主觀願望而作出認定,便構成罪名,而不需要有明確事實作為證據。
上述兩項的「威脅使用武力」,可被引伸到涵蓋很廣泛的行為,包括例如騷亂者燒毀一輛汽車,也可無限引伸地套上「危害國家」的罪名。
三、煽動暴亂罪,它建議:把現有的「處理煽動刊物、煽動他人干犯叛逆罪」,擴大為「煽動他人干犯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罪」,而且,引伸為「明知或有合理理由懷疑,而沒有合理辯解處理煽動刊物」,「管有煽動刊物」,也同樣擴大而加上上述的罪名。這對於現行的新聞出版自由是非常嚴苛的限制,給新聞工作者、報刊有關負責人士等等,增加極大的恐懼感,害怕誤觸地雷,動輒有官非以至被終身監禁的危險。由此產生的結果,將會是限制了新聞自由,使工作人士盡可能少作評論、少揭露陰暗面事實,等等,市民知的權利也勢將被大大削減。
它建議廢除現行起訴期限,亦即對於久遠舊事仍有追溯力檢控煽動叛亂和叛國。現行的《刑事罪行條例》規定,對叛逆等罪名的檢控,必須在犯罪後3年內展開;煽動罪更須在犯罪後6個月內提控。而諮詢文件則提議廢除這些時限規定,亦即取消了現行條例對防止「秋後算賬」的保障。
四、所提議的竊取國家機密罪,是指未經授權而披露未獲授權取得的受保護資料,而受保護的範圍包括:保安及情報、財務、國際關係、「中港關係」、以及有關罪行和刑事調查的資料。這裡列出的範圍已經非常廣泛,還有其他未列出包括在內、將來仍可隨意增加的。香港傳媒從中外報刊、電訊所得而刊登或轉載的資料,都可能被扣上「竊取」未經授權而披露國家機密的罪名,使得新聞工作者等無所適從,結果可能因懼怕誤觸地雷而不予刊載,較「安全」的是採用內地官方發出的資料,逐漸變成為官方的喉舌和宣傳工具。發展到這種情勢,將會比國內的非官方報刊還不如,它們已經爭取到可刊出那些自己取得而未經官方授權披露的資料,有限度地發表獨自的評論。
五及六、它所定出的支援被禁制的「外國政治性組織」,以及與之聯繫,均屬有罪。所指的「被禁制」組織是由中央政府取締了的。與它有從屬關係的聯繫,在財政上支援、資助它,便構成犯罪,需監禁7年。
這些罪名,首當其衝的會是香港的法輪功組織及其人員。他們將會被扣上這些「罪名」,而取消其在港的現有合法地位,負責人也有被判囚7年的可能。其餘一些組織也很可能難避過這種災難!
它建議授予警方額外權力,可以濫權地不需法官預先批准取得搜查令,便由警司派員入屋搜查。香港現時法例即使對很多嚴重罪行,也沒有賦予警方權力於緊急情況下入屋搜查,何況所提及的罪行很多都涉及終身監禁刑罰,這更必要在執法的程序上作出相當保障。同時,文件也沒有提出理據支持警方這樣做。這就是取消了現行有關法例規定的市民免於恐懼及不受騷擾的自由的保障。
審判由政府委派的法官單獨進行,沒有陪審團參加、提出意見,供法官循慣例依陪審員多數意見來判決。這樣對被告將有可能更加不利。
從以上引述的該文件「建議」立法的籠統內容可以看到,如果依高官的強硬表態和文件的建議全部落實,則香港市民現有的一切自由、人權等權益將會遭到嚴重的削弱、損害。特首聲稱立法「絕對不會減少市民現時所享有的自由和人權,亦絕對不會影響我們現有的生活方式」,未來的實際發展將可證明這個承諾到底有多少能兌現!
這項立法直接關係到全港市民的切身利益和實際生活,市民必需起來踴躍發表意見,積極提出建議要求,匯合成集體意見,構成絕大多數市民的意見,提供當局採納,作為根據寫成白紙草案,這樣才能有力量地、有效地改變政府的強硬做法,阻止最不幸的發展降臨,繼續維護市民的自由、人權和社會利益!
200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