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公約在香港特區        振言

 


        對香港情況的批評

    儘管香港簽署了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公約》和《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成為締約成員之一;但香港的人權實況有很多都未能符合那些人權的要求,甚至違反有關的規定,而港府卻明知故犯,經各方面批評指出後,仍遲遲不加以改進。

 

    例如,經社文權利公約委員會在94年和96年兩次要求香港政府全面取締籠屋、設立最低工資和合理工時制,但港府至今沒有落實這些要求,以致殘酷剝削工人的情況繼續存在。例如,政府公廁工人多月前被揭發每小時工資只得7港元,每日工作長達14小時,等等。特區政府的政策特別偏重保護工商業有錢人的利益,導致貧富懸殊日益加劇。對於種族、年齡和性別等歧視,仍在持續發生,港府仍沒有立法加以阻止,沒有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今年4月下旬,上述委員會正式審議香港政府提交的人權報告時,委員批評港府一直未有為《經社文權利國際公約》作全面的本地立法、不設立人權委員會、不立法禁止種族歧視;委員們希望港府可運用龐大儲備,將香港由側重經濟發展的物質主義社會,轉化為重視社會公平公義的社會,消除貧窮和歧視。

    在審議了港府提交的報告後,經社文委員會公佈了審議結果,在多個領域批評港府。它「嚴重關注」香港貧窮狀況普遍,情況「無法接受」,而大批老人則得不到社會服務。港府沒有全面及有效的消除貧窮的策略。因而強烈建議港府設立獨立的除貧委員會,制訂除貧策略。

    該委員會又首次直指港府違反國際人權公約》,未有在私人領域禁止種族歧視,罕有地勒令港府提早在2003年提交進度報告。

    審議結論形容,居港權及家庭分離的問題會引致痛苦,港府應注意《國際人權公約》對他們的保障,並公開有關資料。

         港府高層的回應

    香港民政事務局局長林煥光在會議前夕在港報撰文,指聯合國「委員會不是法院,其建議在國際法中並沒有約束力」。這個意見在委員會審議港府提交的人權報告會上,遭到委員們的反擊,認為人權公約是在國際上有權威、具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政府不可不予尊重。

    林煥光在審議會上備受各方面批評的壓力下,被迫改變說法,承認委員對設立人權委員會的提法「很有說服力」,承諾港府將認真考慮成立人權委員會;同時表示:港府會再研究制訂《種族歧視條例》。針對人權委員質疑他為何撰文指該會建議沒有約束力,他在出席會議後表示,事件純屬文字上的誤會,文章只是解釋為何委員會的一些建議未能全面落實。(4月28日《東方日報》)

    但同一的林煥光,後來在6月13日的立法會會議上卻表示,香港的架構完備,已經有效地保障和改善人權,因此,無需另設機構(即指人權委員會)去監察人權。在司徒華、劉慧卿兩議員指出特區政府對經社文委員會的提議置若罔聞後,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回應說,經社文權利國際公約或任何其他聯合國人權公約均沒有規定締約國必須設立特定的人權機構;經社文委員會不是法庭或司法機構,所提出的建議沒有約束力。(6月14日《文匯報》)

    林煥光的最新表態,重新改變了他不久前在經社文委員會審議會上的承諾,他所舉的毋須設立的「理由」並不是新近才產生的,所謂「完備」的架構早已存在,這些架構並不等同於人權委員會、具有同樣的特定功能。它們雖早已存在,事實證明並不能有效地保障和改善人權,才引起前述的許多批評。而且,何以他當時仍認為委員會設立它的提法「很有說服力」,承諾將加以「認真考慮」呢?

    梁愛詩之堅決拒絕建議,與政府發言人的如下表示也是相矛盾的:「香港特區政府會堅守承諾盡力採取措施,逐步使公約所承認的權利得到充分落實。」(4月28日《文匯報》特寫)儘管這項表示更多的是一種官式外交詞令,不會「充分落實」的。

    如果梁愛詩這些推搪藉口能夠成立,則特區政府便可以完全推卸掉香港作為聯合國人權公約締約成員所必須履行的義務和責任(《公約》在《前文》中列明:本公約締約國「鑒於聯合國憲章之規定,各國負有義務,必須促進人權及自由之普遍尊重及遵守」),而只享受其權利和得益。如果每個締約國都抱持梁愛詩這樣的態度,那麼,這些人權公約還有什麼締結的價值和必要?

    由此再一次暴露特區政府高層的野蠻無理、拒絕接受合理的建議;同時也再一次表明,要真正改善香港的人權狀況、消除貧困、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等等,主要還是要靠港人自己的努力去爭取,聯合國人權公約和國際社會的壓力,最多只能起部份的促進的作用。

    200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