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薪分娩假期權利受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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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利用有少數國家修改產假法例為借口,正在著手修改產假的權利。

    在1952年,「國際勞工組織」通過第103條條款,保障在職婦女的產假權利。這條條款規定了下列原則:至少12週產假、享有醫療福利、絕對反對在產假期間被解僱。而在2000年6月,這條條款被修改。由僱主提倡的修改,對上述原則精神作出了質疑。

    按既有條款,在職婦女「適用於產業女職工,非產業和農業僱用的女工,包括在家裡工作的婦女」。但現在建議的修改草稿,卻容許聯合國的成員國可以「完全或部份地排除適用的範圍,只限用於有限的工人或行業的類別」。

       收縮適用行業和假期

    換言之,一些國家可以把某些行業的工人完全排斥,不可享有分娩假期!

    原條款規定,分娩假的期間至少需有2週……分娩後的規定產假不應少過兩週」。而建議的修改,則是:「分娩假期應該包括一段規定期限,假期的長短和怎樣分配則由勞資雙方決定」。

    在失業高企的國家,所謂受薪者的自由,不過是大話西遊。

    建議中的修改,也會給僱主廣開解僱產假期間的工人的大門。本來,原有條款規定:「在有關缺席期間(分娩假或補假期間),僱主發放解僱通知,乃屬非法」。修改稿則建議:「禁止僱主在婦女懷孕期間將她解僱……除非解僱的理由是與女工的懷孕、分娩和餵哺母乳無關。」簡言之,只要找到其他口實,便可以將懷孕前的女工解僱。

    在目前,各國的有薪分娩假期的長短各異,林林種種。在德國,有14週全薪分娩假;法國是16週分娩假,只付工資84%。其他國家如葡萄牙的分娩假只有12週。瑞士的女工和南方許多國家的女工仍然剝奪分娩假期。但建議修改的分娩假期條款,卻不僅沒有乘機改善狀況,更反而是要使這項權利走下坡。

    對於婦女分娩假期問題,就像對待《多邊投資協議》一樣,只有通過群眾的動員,才能防止社會的倒退。

    在法國,「全國集體爭取婦女權利社」和「世界大遊行法國協調部」已經把這個問題拿上議程。它們發出了公開的呼籲,要求維持「國際勞工組織」103條款的精神,並且要求「最低限度有16週分娩假期,維持讓分娩假期適用到所有受薪者類別,包括適用到家庭工人、獨立工人,一無例外;要維持絕對不能解僱懷孕及產假期間的職工、維持現行較國際勞工組織有關條款更為優越的法例。」

    (史丹摘譯自《國際觀點》2000年7-8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