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巧英冤獄的啟示

                         微波

 


    林巧英經港返美被指控持用假證因而判入獄四個月,經上訴驗明護照無假而「得直」獲釋。這宗冤獄使人得到的啟示是:

    第一、它顯露了香港法律制度及其人員執法方面的重大缺點。他們懷疑證件屬假造,卻不經過必要的查驗,便提出控訴;司法人員也不根據驗證,而只根據被告的「認罪」,便判以有罪。但實際上,雖然沒有古今中外警察國家常見的「嚴刑逼供」那樣的嚴重事例在今日的香港出現,但許多執法人員為求簡便「交差」結案而使用威迫及誘導手法使當事人認罪的情況,卻是很可能發生的。為預防這種冤案發生,用科學方法鑑證有關證件,便成了必要的程序。但入境處人員在這宗冤案被揭發後向立法會一個委員會的特別會議上仍然堅持不需這種程序,說「根據現行入境條例,只要涉用假證者認罪,加上強烈的環境證據支持,入境處毋須進一步化驗問題證件,便能提出檢控。」(2月11日《成報》)一個未成年的16歲少女,隻身處於完全陌生的環境,沒有親人和律師的幫助,反而會在對方(包括傳譯員)的重大壓力下,以為聽從人言便可早日返家,於是「認罪」了。這種情況之容易發生,是不足為奇的;而現行條例則提供了執法人員以這樣的「方便」。

    第二,它反映了香港執法人員對內地人民的特別歧視心態。正如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胡紅玉所說的,林巧英冤獄只是歧視問題的「冰山一角中的一小角」。她對記者表示,她曾接觸過「不少內地經港人士受到香港紀律部隊冤屈的申訴」,歧視包括對不同國籍及不同地點來源的不平等對待,而對內地來港新移民的歧視,更是歧視中一大項目。她「直指居港權增大港人對內地人的排斥心理,其後接二連三發生新移民學童跳樓自殺及林巧英事件,令人痛心。」(2月11日《蘋果日報》)這種歧視內地人的意識,由於1年前港府官員高度誇稱將會有167萬內地子女在10多年間湧來香港,使香港財政無法負擔、影響資源分配、分薄港人福利等宣傳而更加強化。由此分化了居民,挑起民眾鬥民眾。歧視意識發展到這樣的程度,以致這宗冤獄雖然已經「上訴得直」,但2月2日的《星島日報》在報道此事時,還在頭版大字標題認為:「林巧英『含冤』疑點重重」,並詳列7點「疑點」,彷彿要質疑上訴結果的正確性;次日的港台「報章摘要」也特別報道《星島日報》這些「疑點」,以廣宣揚。而經過一電台的時事評論員指責這種「疑點」報道之後,2月11日的《東方日報》又以「林巧英案揭假證世家疑雲」為大標題,報道與她的兄姊同名的證件曾「多次被用作偷渡赴美」,從而至少是在客觀上「抹黑」她,影射她是涉嫌「假證世家」的成員。這些是不是歧視意識的反映,或者是想迎合那些歧視內地人的讀者的「市場需要」呢?

    香港社會上歧視內地人的情況普遍而嚴重,從不久前林婕的悲慘結局也可反映出來。她從內地移民來港,學業成績優異,曾連奪全港中學組、新移民徵文比賽冠軍,卻受不了社會上的無形壓力,同學們的歧視排斥,學校的「讀不完的書、做不完的作業、考不完的試」……,終於寫下了「這5年來我憎恨香港,討厭香港這個地方」的遺書,以跳樓自殺向充滿歧視的香港社會作出「死的控訴」。這種極端消極的錯誤行動,與她在得獎文章中的「我定會再接再厲,發奮圖強,迎接新的挑戰」的諾言相反,是不能為別的人效法的!但香港這個資本主義社會各種不合理制度和事物,應對林婕之死負上完全的罪責!〔編者按:上述的林婕得獎其中一文,請參看本期的轉載。〕

    在林巧英冤獄曝光後,高官都表示重視這事,要加以調查,把結果向當事人和社會公佈。在無法掩飾錯誤之下,官方有可能只輕描淡寫地把責任推在個別人員身上,而盡可能維持當局的權威、司法及條例上的「公正」形象。但事實上,有關的錯誤,並不是個別人偶然疏忽犯下的「特殊個案」,而是相當多的現象、有關制度及條例上的「漏洞」和社會上歧視的問題。如果不正本清源地改正,則更多的林巧英、林婕之類的事件將會繼續發生、無法避免。

 

    2000年2月10日